政府性基金免征怎么做帐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06:10:47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一般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以下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扶持资金怎样入账

政府补助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收到时做以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用这笔支出时(如购买材料、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记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

政府扶持基金是一种专项基金,可列入“专项应付款” 税目,如记此税目,不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付款问题。

(1)支持资金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招商引资扶持基金(二)企业招商引资费用 使用支出时借款:专项应付款——投资促进基金,贷款:现金。

这个金额也可以计入“补贴收入”项目, 如果计入补贴收入,就不缴纳营业税,但要结转给本年利润,所得税是按年利润计算的。

因此,由于政府支持基金名称将资金分配给你的公司,或计划进入“专项应付款”部分分配比较好,既不用交营业税,也不用交所得税。

这个金额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纳税机构是有权向你们索要税金的。

拓展资料狭义的政府资金,也称政府补贴资金、政府扶持专项资金、政府扶持项目等,通常是指中国政府利用财政政策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相互投资,促进特定领域的研发投入,加快工业化形成,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实现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目标、科学研究目标甚至国防目标。

创业风险投资中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主要有:引导基金向创业风险机构阶段参股;支持跟进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为创业投资风险提供风险补助;提供投资保障。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 - 2027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行业市场运行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和数量在中国政府引导基金中所占比例均最高。

2020年上半年,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为9331.62亿元,基金数量为688支。

2020年上半年,全国6个热点地区引导基金数量中,江苏省引导基金数量达到136家。

北京市引导基金达到2742亿元。

专项资金补贴(免税)给怎样记账,以及用该项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5630121999

    贷:递延收益 15630121999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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