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资金回流”是否客观存在,这是前提,也是关键!没有“资金回流”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非常低,尽管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虚开。认定“资金回流”千万不要停留在口头的陈述,主观猜测,片面材料的查看,需要完整的客观的真实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流水等凭证、收据等。
确定“资金回流”的真实依据与理由。任何资金的流动都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之上,比如借贷、买卖、租赁等等。既然有交易就应该有配合资金流动的合同、收据、收(发)货单、运输单据、对账单等,还要有发票。
审查“资金回流”与所依据的合同等材料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很难认定为“虚开”;如果不一致,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就很大。
在审查确定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后,更要确认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虚开”的事实。主要审查两点:一是是否已经出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或可抵扣的发票以及是否入账纳税;二是确定首次资金支出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