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怎样用扫描仪认证发票? 用扫描机,把东西放里面,按扫描。接着在电脑上你会看到你要的认证发票、、如果有什么要修改的就自己用PS做,如果没有就直接点击打印。如果要发邮件的就直接引用就好了、
问题二:如何用扫描仪扫描发票? 直接打开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然后点扫描,之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扫描认证
问题三:认证发票时如何在扫描仪内正确放置增值税发票 可能换个方向进入,也可能第一次扫描仪未设置好,你可以航天信息的维护人员联系一下,他们可以上门服务的。
问题四:怎么用扫描仪认证发票,到这步怎么继续,扫描仪没反应呢 看看扫描仪是否安装成功
问题五: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怎么连接扫描仪 安装扫描仪驱动
问题六:自己有扫描仪网上认证增值税发票怎么认证啊? 你公司的扫描仪是不是已经安装了税务部门专门的软件啊,如果已经安装了。你只需把发票放到扫描仪里,在电脑上打开网上认证软件,点扫描后出来发票认证资料核对无误后保存文件。然后插入CA证书进入国税局网站,点击发票认证,然后把你扫描鼎存的文件上传,半个小时查询回执,如果认证通过打印作为报表的一部分留底备查。
问题七:增值税发票认证怎么扫描 1、扫描操作:连接好扫描仪,点击认证系统,进去后点击发票录入,然后打开扫描仪的盖子,把需要认证的发票扣在扫描仪的最下面(背面向上),同时注意发票扣在最下面也要注意发票的方向,应该是发票的抬头在朝向扫描仪的最下面边框。放好发票后即点击扫描录入。即生成一个待认证的信,然后逐张扫描。都完成后,退出发票录入,点击上传税务认证,然后等待认证结果,大概过几分钟即可点击接收认证结果。大概有些需要注意的,扫描时候发票的方向正确很重要,接收认证结果后,如有没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最好手工更改错误信息,因为只能上传两次,超过2次就要拿发票去税务认证了。另外认证的时间最好不要在月底那天,最好可以提前。月底系统认证时间比较长,而且出问题也没有太多时间更改。接收认证结果后,要等到月初时候才可以打印出文字的认知通知书来,月底前打印出来的是乱码,只要看认证结果正确即可。2、你补充的问题还没有遇到过,不能帮你。以上小弟拙搐,希望对你有帮助!
问题八:没有扫描仪,自己手工录入认证发票具体怎么做 买台高拍仪吧,非常好用。可以扫描发票,还能文字识别转化,我们财务公司都是用哲林高拍仪来扫描发票的,以后查阅也非常方便
问题九:国税发票扫描仪怎么用 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进入浮兴通的认证软件,将发票放入扫描仪,然后选择“发票录入”“扫描录入”“上传数据”,过几分钟选择“接收认证结果”查看本章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即可。
问题十:如何用扫描仪扫描发票具体步骤啊 这个就给扫描一般的文档一样,只不过要注意的就是如果你的扫描仪是一般的或不支持扫描发票那扫描出来的结果就是很黑 因为发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原稿
最新网上认证发票流程是什么法律分析:一、网上认证发票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1、首先将电脑联网,检查并保证扫描仪正常连接运。
打开相关网上认证程序,找到相关网上认证采集模块,根据认证系统的提示执行发票的扫描录入,将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置扫描仪中进行扫描采集。
每批次扫描采集完后,执行程序界面上的保存,通过网上认证程序中信息发送按钮发送上传到国税机待反馈信息,及时获取成功信息后,则通过认证;不符者,仔细校对再执行上述步聚,也可通过手工录证完成。
在扫描发票原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扫描时候发票的方向正确很重要,接收认证结果后,如有没有通过认证的发票,可以选择手工输入密文或者拿去税务局认证,因为税务局的认证设备质量比较好。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机动车发票怎么认证机动车发票认证方法如下:1、用软件、扫描认证,这种方式,在扫描软件上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认证的界面,在该界面下认证即可;2、网上勾选认证,这种方式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列出,供勾选认证。
机动车发票丢失怎么办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