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第二十一条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第二十二条 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立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予以废止。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四)《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7〕17号)(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将第十六条中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修改为“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将第十九条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修改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删除第二十条第三款。(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0号)(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八)《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九)《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表类型怎么填问题一:税务登记表中登记注册类型指的是什么,怎摸填啊????急急急急急 登记类型是指工商执照中的注册类型,例如有:个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补充:税务登记表填写
登 记 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工30523+组织机构代码 如:53052300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 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
问题二:分公司税务登记表如何填写? 这个要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
问题三:税务登记表如何填写? 1、纳税人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有就写,没有就写个人名)
纳税人识别号:个体户一般填写身份证号码+地区序列字母+顺序号;有代码证的,前六位与工商前六位相同+代码证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开业(设立日期):(按工商执照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经营期限: (按工商执照填写)
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按工商执照填写工商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按工商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生产经营地址: (按工商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当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同上
其中固定工人数:(正常需要写,一般为1)
面积:(指的是经营地的占地面积,包括房屋和场地)
国标行业: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这8个框 (不用填,由税务机关查找后填写)
国籍或户籍地: ( 按照身份证内容全部填写)
移动电话:(可不填写) 电子邮[email protected] (可不填写)
身份证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这样可以么?
问题四:请教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如何填? 1)国家行政企业事业单位
2)公私合作企业事业单位
3)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
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
6)外资企业事业单位
7)私营企业事业单位
8)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9)国防军事企业事业单位
依我看应该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五: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1、纳税人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有就写,没有就写个人名)
纳税人识别号:个体户一般填写身份证号码+地区序列字母+顺序号;有代码证的,前六位与工商前六位相同+代码证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开业(设立日期):(按工商执照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经营期限: (按工商执照填写)
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按工商执照填写工商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按工商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生产经营地址: (按工商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当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同上
其中固定工人数:(正常需要写,一般为1)
面积:(指的是经营地的占地面积,包括房屋和场地)
国标行业: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这8个框 (不用填,由税务机关查找后填写)
国籍或户籍地: ( 按照身份证内容全部填写)
移动电话:(可不填写) 电子邮[email protected] (可不填写)
身份证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问题六: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网络税务预登记填表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指纳税人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纳税人名称: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其中对于工商营业执照中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的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如下标准划分:①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由1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持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纳税人应选择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需要领取工商执照的非企业单位选择其他内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准业执照信息
工商机关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工商机关标志应选择“是”;由其他批准设立机关核发执业证照的纳税人,工商机关标志应选择“否”。
工商机关名称:指工商执照上签章单位名称。
证照名称:指工商执照的名称。
证件号码:指工商执照上的注册号码,冠字及号码均需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指工商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的核发机关,以签章单位为准。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指有关核准执业证件(工商营业执照除外)上的注册号码或文件号,冠字及号码均需填写。
工商发照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
开业(设立)日期:指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生产经营期限: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的生产经营期限填写。如: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长期等。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未标明生产经营期限的,起始时间按照证照中成立日期填写,终止时间可空白。
注册地址: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的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执业证照上的地址的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纳税人的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其生产经营地址确认原则:
生产、加工型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②对于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型纳税人,以销售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
③对于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型纳税人,以固定办公场所为实际生产经营地;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经常变化,难以确定的,注册地视为实际生产经营地;
④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以注册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⑤广告业、旅行社、中介服务、社会团体纳税人,以固定办公场所为实际生产经营地;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经常变化,难以确定的,注册地视为实际生产经营地;
⑥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实际生产经营地;
⑦其他行业纳税人,以注册地为实际生产经营地;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的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
问题七: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1、纳税人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有就写,没有就写个人名) 2、纳税人识别号:个体户一般填写身份证号码+地区序列字母+顺序号;有代码证的,前六位与工商前六位相同+代码证号码 3、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 4、开业(设立日期):(按工商执照填写) 5、批准设立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生产经营期限: (按工商执照填写) 7、证照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8、证照号码: (按工商执照填写工商执照号码) 9、注册地址:(按工商执照填写) 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0、生产经营地址: (按工商执照填写) 11、邮政编码:(当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同上 12、其中固定工人数:(正常需要写,一般为1) 13、面积:(指的是经营地的占地面积,包括房屋和场地) 14、国标行业:口口 口口 口口 口口 这8个框 (不用填,由税务机关查找后填写) 15、 国籍或户籍地: ( 按照身份证内容全部填写) 16、移动电话:(可不填写) 电子邮[email protected] (可不填写) 17、身份证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 18、证件号码: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问题八:税务登记表上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怎么填 登记注册类型在营业执照上有,经营方式要填写加工或批发或修理修配或出口贸易等等.
批准设立机关一般在外资企业登记时用到,你要看它的揣准证书,一般是省级人民 *** .批准证书上有文号.
问题九:税务登记表填写 如果你是企业,就会有技术监督局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面有个编号,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就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不用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