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税务迁移需要携带的资料:1、《税务登记变更表》。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公章等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迁移应当先至迁移地工商机关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业务,然后预约迁移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完成税务变更。
办理税务迁入需要什么资料法律主观: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纳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如下: A、单位变更应报送以下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 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 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 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 股权转让协议 、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 的 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②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迁移需要什么手续法律分析:税务迁移需要办理手续:1.纳税人首先需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迁出所需的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对结存发票、税控设备、税款、税务证件进行清缴。
如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2.原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无误,同意迁出。
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需要资料: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三证合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
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资料,资料完整无误,即时办理迁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