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林某甲出资50万让卢某某、林某某代持股“云浮市某A电力有限公司”并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取得土地及发电机等。
2009年卢某某、林某某把“云浮市某A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林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云浮某B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为50万元。
2012年云浮某B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把“云浮市某A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广东某石材有限公司,阳合同50万,阴合同4400万元,其中4350万股权转让收入转入林某甲私人账户,税局只申报50万。
2017年2月15日稽查B公司2012-2013年帐435025%=约1087.5万元。
2017年3月17日对B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补企业所得税1086万元+罚1086万元+滞纳金约1000万,限期十五日缴纳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约3200万。
2017年4月7日超15日未缴上述税款。
2017年9月6日卢某某逃税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黄某某逃税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案例给我警示,税务违法代价极高,当事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今天我们探讨一下港澳台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经了解林某甲实际上是通过香港公司100%控股国内B公司,B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权,转让A公司名下的土地,取得4400万元。如下图:
林某甲其实可以通过转让B公司股权,或者转让境外香港公司股权,一样可以达到转让的目的,若转让B公司股权,或转让境外香港公司股权税率是10%,是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股权,预提所得税10%,应纳税仅有400万左右。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股权转让一般征税规定
预提所得税为10%
依据:国税【2017】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2017】3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
【解析1】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原值?
以外币计价的。首先确定外币,无需换算成投资时的外币,直接按照取得或转让时外汇确定;其次确定汇率,按照三个时点之一:扣缴义务发生日、填开税收缴款书日前一日,限期缴税决定日前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的汇率。
【解析2】享有的留存收益能否扣除?
跟中国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一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解析3】分期收款转让股权如何纳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分期收款转让股权的,37号公告规定了优惠政策: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换言之,纳税递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成本价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股权转让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纳税人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小结:
合理的商业目的
权益连续性原则
经营连续性原则
外——外(100%直控,预提所得税未变化,3年不转让)
外——内(100%直控)
内——外(100%直控)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即自然人股东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如何征税?
外籍人士转让股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根据2006年颁布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五项规定,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进一步解释,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
根据这一规定,香港籍人士持有股份居民企业不动产价值达50%,并且持有股份达25%,内地税务机关才拥有征税权。
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哪些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扩展资料
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由于经济规模大,业务范围广,重大事项多,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其潜在的税务风险更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更高,造成的损失更大。
第一,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在股权、财产、经营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当作一个企业看待,在并购重组、资产划转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
尽管在企业管理上可以将不同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对待,但在税务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业,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间,都可能是一个个独立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
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税法一般不承认无偿划转。企业统一管理和税务区别管理的矛盾,导致许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很多大企业往往首先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税法的规定出发。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
比如,企业自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现象,但严格来讲,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之所以给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是因为企业给税务机关提供代理服务了。
一些纳税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应征税,税务风险由此产生。涉税问题的处理,首先应该从税法的规定出发,将税法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的统一尺度,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大于情,法大于理。当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
第三,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税务机关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征管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是要求纳税人将更多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依法征税的制度建设,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
避免再犯,而是通过传统的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是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风险
税收风险包括哪些方面主要包括税制改革风险、涉外税收风险、税源监管风险以及税收执法风险等。
税制改革风险 根据拉弗曲线原理,一个国家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准确和把握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规模对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推动一国的经济发展有重大的作用。
在目前的财税制度背景下,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风险度t方法,并科学地评估中国税制改革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风险,是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首要及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税收风险 中国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外资,但是外资企业对中国税收收入的贡献与其在中国经济增长中所占份额极不相称。
目前,一些地区给予外资企业享受税收“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采用不同方式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研究涉外税收流失对中国经济增长所造成的风险,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相应的方法,也是税收风险应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源监管风险 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并不等于税收,税源要变成税收需要通过税源监控能力的变现。
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引入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按行业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充分认识税收风险所在,及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环节漏征漏管;结算环节漏结漏算;征收环节跑冒滴漏;稽查环节漏稽漏查;程序环节越位缺位等方面。
通过一定的风险预测、评估和预等机制,将有效地引导税务干部正确执法,减少执法风险。
监督、预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