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型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2 04:29:01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委托加工筹划原理】

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但若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

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进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筹划案例】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

【筹划方案】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 (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2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120.6 (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应缴消费税=700×50%=350 (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 %=50.25(万元)

【方案优劣】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

而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法律主观:工业企业也是现代比较多的企业类型,从80年代开始就在国内慢慢增多,也是国内经济中的主要支柱。工业企业要发展也是需要缴纳各种各样的税费,这也构成了一大负担。那么,工业企业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网 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工业企业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1.加大宣传,提升企业 纳税 筹划认识度。首先,国家相关政策需要将纳税筹划同税法提升到相同的位置,促进企业的重视程度的提升,同时需进行完善的培训与宣传,为企业纳税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作为企业,需要对专门的纳税部门与人员进行科学的培训,组织学习《征管法》与《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提升员工特别是领导骨干的纳税筹划意识,从而进一步设立纳税会计,建立起纳税筹划组织,确保培训效果。 2.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纳税筹划。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纳税人所采取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则可按折扣后销售额缴税,而反之则不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此外,也有现销与赊销等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可以自主选择,因此为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为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3.将纳税筹划纳入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的供、产、销等大多数活动都与税收有着必要的联系,因而,纳税筹划需要渗透入企业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当中,如今我国工业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但整体的纳税筹划核算等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因此,工业企业需要将纳税筹划归入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纳税会计人员需要深入基层,掌握企业从产品工艺到物料产品出入库到发票索取等各个流程,从而结合实际的纳税筹划需要制定最合理的格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纳税的金额。此外,工业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核算,利用选择供货商进行筹划增值税,若供货商为 一般纳税人 ,则开增值专项发票,若供货商为 小规模纳税人 ,则可以通过比较产品的抵扣增值税差与价格差来选定供货商,实现降低增值税目标。 4.实行专家会诊,防范风险。工业企业纳税筹划一般为企业内部的纳税会计人员所制定,具体的纳税管理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各个部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当具体方案制定好之后,既需要综合各个部门主管的意见,同时也要专家参与具体讨论并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讨论后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增强纳税管理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减少纳税筹划风险。 觉得自己的权益在工业企业税收筹划中得到比较大的损失,建议你可以来网咨询律师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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