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合并方将合并对价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并成本。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本文由我为大家整理带来吸收合并税务处理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吸收合并无形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流程?吸收合并无形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确定合并方和被合并方。
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对被合并方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确定其购买价值。
确认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认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并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无形资产增值税。
处理账务:根据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账务处理规定,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增值税纳税义务等相关信息记入账簿,并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吸收方应该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应该与被合并方协商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并及时记录账务处理信息,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税务处理法律主观:集团公司如何 吸收合并 自己的全资 子公司 呢? 1、首先,要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2、继而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 债务 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同时附上合并各方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4、最后要依法刊登公告;(需要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公告落款要署名两个公司)。
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