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怎么计提营业税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7 23:46:24

法律主观:一、建筑公司营业税怎么算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方法:总包方可以扣减分包方开具的建筑发票的营业额。分包方按分包业务的3%缴纳营业税。例如总包1000元,其中600元分包做分包营业税:600*3%=18总包营业税:(1000-600)*3%=12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率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法律客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营业税如何计算?

答:建筑业应纳营业税按照建筑业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

建筑业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

具体如下:

(1)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款.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建筑业总承包人支付给转包人或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扣除。

(4)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同时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内部施工队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5)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7)代理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8)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工业企业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安装其自产产品,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10)有线电视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11)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格是营业税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有调整的,以调整以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例如,取得的工程收入500万元,材料差价款60万元,劳保费2万元,全优工程奖8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500+60+2+8)×3%=17.1(万元)。

建筑行业的营业税怎么计提?

建筑行业的营业税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后,可以做计提税金和结转税金的分录。2、在开具发票后,可以做缴纳税金的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其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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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业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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