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负责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海关总署负责进出口报关事务。
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的关税由海关代收,不需要再向税务局进行申报。
税务通过电子口岸实现与海关进出口信息共享。
海关网上支付税费流程流程:与海关签有支付协议的银行开户,然后在海关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即可。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关税如何计算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
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
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
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
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复合税亦称混合税。
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
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
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关税税额=T1、2×P×汇率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港口)之间的关系?商务部是主管商业经济和贸易的主要部门,主要是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这点与商务部的对外进出口贸易有交叉联系,而海关总署主要是依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其中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由海关部门代征,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制定相关政策,而不具体负责操作,三者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遇到一个进出口贸易案件,商务部是县太爷,国家税务总局是县太师,海关部门是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