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清单丢了怎么开发票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2 21:28:20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见销货清单的发票怎么开

登陆开票软件,如果要开具带清单的发票,在输入货物或应税劳务那里之前,首先点击清单;2、点击清单,会出现相应样式的表格;3、就像开具发票一样,把要写的货物清单全部写上;4、输入完成后点击完成,会出现相应的表格;5、回到发票填开,就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那里出现(详见销货清单)字样,发票打印出来即可。

接着把销货清单一起打印出来。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销货清单怎么开

销货清单开票的方式是:1、打开防伪税控系统后,即可进入发票管理界面;2、点击“发票填开”,填写购货方的信息并且选择“金额含税与否”;3、然后点击“清单”,在“清单填开”界面正确填写货物、型号、数量和单价等信息;4、然后返回“发票填开”界面,打印发票;5、点击“清单”后打印增值税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常说的开票资料是指开发票时需要提供的对方信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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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填开界面的最上方,有个清单按钮,点击后在清单中录入商品,然后打印发票,再去发票查询找到这张发票,点击上面的清单,打印对应的清单即可。根据最新的要求,清单必须从开票软件里面开具,不能使用自制的清单打印。如果

如何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从哪儿打印

1、进入开票系统,打开发票开具,先输入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等。2、录入好购买方的开票信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清单图标。点击清单后,系统会弹出清单填开的界面,点击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下方的录入

增值税发票的销货清单的第一联丢了怎么办

1.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如果已经认证,则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若未认证则用发票联去认证,发票联复印件备查。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联,用抵扣联入帐,复印件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