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停业期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核准其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4.注销登记;5.换证、验证、丢失补证;6.初始申报: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界定及计税方法核定表》、《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初始申报》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申报表。
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什么?企业在税后登记是应该提供什么资料?(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在开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对此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有关资料30日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以因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况而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报告,并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改变之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之前,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的报告及所提供的证件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已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有清税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分为企业或个体办理两种。
企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 银行开户证明;
(六) 验资报告;
(七) 房屋租赁协议;
(八) 会计证;
税务登记有什么用税务登记的用途如下:1、开立银行基本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范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3、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