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8:22:55

现时,国内的建企没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工人队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队伍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直招,与招用的每一个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全额申报职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员工缴纳员工的哪一部分,企业在应付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後按月发给员工。

企业应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作成本扣除。

第二种选择,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企业只按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社保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劳务费的进项抵扣。

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实中,劳务公司只开发票收取税点和管理费用了事。

因此,这种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工商注册】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关注的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本身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

它在整个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上游有各类建材生产销售、设计服务、鉴证服务等行业,下游有房地产、劳务派遣等行业。

基于此特点,使得通过“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增值税以票管税、凭票抵税给建筑业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下面,分别从收入与销项税额、成本与进项税额、计税方法选择三方面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风险分析如下:收入与销项税额方面1.收入确认风险。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有所不同,为此需关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列至第6列填报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变化与增值税的申报,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风险。

基于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不同的应税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建筑合同的甲方为增大自身的进项税额,有时会要求建筑单位将设备、材料与工程服务分别开票,从而达到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为此需关注企业的各类合同,收入明细账、往来账款及营改增前后收入明细结构的纵向变化,或者通过第三方信息、纳税走访、税企座谈倾听纳税人心声等,发现此类问题的蛛丝马迹。

挂靠风险。

由于2015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由此导致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势必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内控机制、合同内容、结算管理、项目经理个人账户、往来账项及资金流的变化情况,以便关注挂靠项目对收入的确认和税收的影响。

成本与进项税额方面4.简易计税未分别核算的风险。

虽然增值税政策要求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应分别核算,但无法保证个别建安企业利用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作为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该税收风险需要对简易计税备案的企业做重点关注,通过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的逻辑性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接受虚开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由于商品混凝土有运输半径的要求,钢材、水泥超过一定的运输距离成本支出不经济,建筑业质量规范对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防水材料、胶凝剂等影响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建材有进场检验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舍近求远的顶额票、出票方不集中、无进场检验资料或与经营逻辑不符的都具有一定税收管理风险。

必要时运用计算编程的优势或电子查询受票企业接受顶额票、走逃户发票信息,从资金流、运输流、货物流的逻辑性核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此种情况在挂靠经营通过挂个人往来结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税收风险更大。

而利用行业质量安全强制性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可以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

取得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从个体工商户承租生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增加,既可多抵进项税额还可加大成本列支。

水泥作为重要建材年末应无余额,一般出厂超过3个月使用前应由规定部门检测其性能,如不满足使用要求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建材砂石可适用简易征收,大多用于隐蔽工程,税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造成数量核实困难,此时应学会《工程量清单》原理,关注其购进数量与生产用量的逻辑性。

成本确认风险。

由于建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年末余额较大,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合理确认成本,应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

此种情况下,还有必要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对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存货余额进行结构性纵向分析,查核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变化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计税方法选择方面8.方法的选择对上下游企业的风险。

计税方法的选择不得破坏增值税以票控税的链条。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全额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下同时选择差额征税的风险。

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同时选择差额征税,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

对此应及时关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行第12列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同时在附表三第2行填报“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时,为重大增值税风险。

同时关注附表四税额抵减的连续性、准确性。

关联交易风险。

正是因为有了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税率差的存在,建筑企业以增加工程项目的中标率为由成立关联企业从而减少税收,表现在同一投资人同时存在多个建筑企业,上游增加建材购销、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下游增加房地产、建筑劳务等企业。

如何分辨此类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将给税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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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处理之后的事情,做到最好才是关键。中达咨询就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一)总承包方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施工,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对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规章制度;总承包方及监理单位的指令。

(三)总承包方应派代表对分包方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和记录,保证分包合同的正常履行,以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要求,从而保证总承包方的利益和信誉。

(四)分包方对开工、关键工序交验、竣工验收等过程经自行检验合格后,均应事先通知总承包方组织预验收,认可后再由总承包方代表通知业主组织检查验收。

(五)总承包方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方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六)当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生违章违规现象,总承包方代表应及时指出,除轻微情况可用口头指正外,均应以书面形式令其改正并做好记录。

(七)若因分包方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因违章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总承包方可向其主管部门建议终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追究其责任。

〔八)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书面记录,以便为以后选择分包商提供依据。

(九)总承包方要在加强分包合同管理的同时,注意防止分包方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分包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总承包方与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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