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增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2:57:15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相关企业税务监管也越来越重视,企业想要降低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降低利润。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让利润降低,企业处于营收的状态,这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企业利润高本该是件好事,但在税收方面却是件坏事。因此,许多企业通过夸大成本、费用的方式来处理。常见的做法包括购买非增值税发票增加成本费用;或者人为进行调整企业成本,提前多结转成本。但这些做法都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严重者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相应的处罚。 虚增成本的税收风险,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虚增的成本费用是典型的偷税漏税行为,与前述偷税犯罪有关联。 有的企业甚至把历年积累的利润全部上缴。无论是买发票还是多结转成本,后遗症都很难解决。 2、购买发票可能影响导致的大额应付账款问题无法通过支付,长期挂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遗留矛盾。 国家税务相关部门稽查的一个具有重要线索。让他认为我们自己开具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不仅要对偷税行为方式接受处罚,而且还要按《发票管理工作办法》进行处理处罚,金额超过1万,罚款最高50万。 3、过高的结转成本导致库存账户的差异,甚至账面库存金额的严重不合理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遗留问题。 因此,一旦出现结转成本过高的情况,就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高警惕,这相当于是给了监管部门一个检测的入口,所以要引起重视。

上市公司虚构利润从哪里入手

上市公司虚构利润从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销售收入;在法律上无关联关系但实际有关联的公司大量交易,虚增销售收入;变相调整应收账款账龄,少提坏账准备;随意调整会计政策,实行利润操作;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作利润;资产不及时入账,少计摊销费用。

公司虚增利润目的何在公司虚增利润目的会给投资者传递公司业绩向好的虚假信息,抬高公司股价,给公司带来收益。

要交税。

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常采用少提或不提折旧,或使已发生的当期支出暂不入账,或少计不计当期应负担的利息支出,不提或少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

检查时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检查方法。

企业为了虚增销售和利润,虚构债权,或将应收账款长期不转账,实际上是呆账死账,或少计不计坏账准备,虚列资产,同时使管理费用虚减,利润虚增。

此外企业还会利用其他应收账款账户预提收入,人为调高利润。

公司虚增利润税务风险很大某上市公司因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

但是,其虚增行为导致多缴的税款却成功申请退回,此事引发业内人士热议。

专业人士表示,虽然企业收到退税款是合法合规的,但是仍会面临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也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

某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上市公司在被证监会处罚后,经申请成功获得企业所得税退税款250万元。

不少业内人士就此事件展开热烈讨论。

专业人士表示,企业收到退税款合法合规,但不排除存在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受到税务处罚的可能性。

在“利润为王”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都希望通过“漂亮的”财报数据获得投资人的青睐。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市值管理及再融资的需要,便铤而走险,以虚增收入和利润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以实现这一目的。

专业人士表示,这样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留下不少风险隐患,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后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后存在什么税务风险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后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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