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 拖欠工程款 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2.办理单位:3.办理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5.联系电话:6.投诉电话: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收件(申请材料如有可更正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第二步:审查申请资料,实地查看;第三步:市建委(房产局)核准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1.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3.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的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5.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原件)(注:工期1年内的资金占中标价50%以上;工期1年以上的资金占中标价30%以上);6.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开发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工程招标发包确定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原件),若直接发包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原件);8.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9.已审查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副本原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区外监理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1.已审查备案的监理合同(原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12.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13.按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注: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业主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第九条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应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商。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由业主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时间、地点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由承包商验收。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国家和省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业主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四条 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他不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第三章 承包商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的企业。第十七条 设立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商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手续。
承包商出国(境)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规定应予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第二十一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是几级的三级。
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浙江东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是三级,是一家经国家建设部核定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人防乙级、水利水电丙级的综合性管理公司。
浙江省,简称“浙”,省会杭州。
浙江省境内最大的河流钱塘江,因江流曲折,称之江,又称浙江,省以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