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9:39:27

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

法律主观:国际税收中缴纳的税费有很多,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负担也比较大,这时企业的利益就少了很多,为此就希望能在国际税收中进行筹划,看能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降低税收。那么,国际税收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下面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国际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1.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1)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其对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2)有限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是指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⑧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2.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通常,各国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意愿标准也称法律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都有权对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美国、荷兰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2)住所标准也称户籍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凡是住所在本国境内的,均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德国规定,在住所和习惯性居所两项中,只要有一项存在,就足以构成个人的纳税住处而成为德国居民。其中“习惯性居所”规定,只要个人在德国逗留3个月以上,便被视为在德国拥有习惯性居所,从而被认定为德国居民。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确定为英国居民。(3)时间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采用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相对较多,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印度、瑞十等。各国在采取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居住达到183天,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法国等规定居住达365天以上者,为该国居民。3.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实行完全一致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国际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当国内税负标准高于有关国家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些差异设法回避国内纳税义务;而当有关国家税负标准高于本国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又会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总之,国际纳税人一旦拥有选择纳税的权力和机会,就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纳税抉择。一般来说,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2)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4)各国税率的差别。(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地的存在。(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如果想要规范的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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