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如何办理外埠经营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到国税办理还是到地税办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资企业 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税务登记事宜
开业及注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需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
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般包括:
(一)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章程批复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七)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八)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申请时领取);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般包括:
(一)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章程批复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章程;
(八)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申请时领取);
(九)总机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十)总机构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
(十一)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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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1、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
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如果没有设点,但在临时异地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从税务规则角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1、是否常驻;2、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身。
所以相关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
则企业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
下面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是否在经营地纳税。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1、进行了工商登记;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任意一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立纳税人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
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