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国有企业税务筹划公司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7:29:57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

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

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

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

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

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

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

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

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

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

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

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

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

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

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

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

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

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

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

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

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

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

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

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

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

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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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公司注册:创业干货你还在为注册公司怎么交税发愁吗

你是否也加入了创业的大潮呢?那么企业初创投资中的纳税筹划,你get了吗?从注册公司开始就要考虑的“人生大事”!一、你的公司行业所属税负轻吗应该尽可能的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行业小提示: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注册地点,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哦!小提示:对设在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要注册什么形式的公司呢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东面临双重税收的问题。

但是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

你的公司有无形资产吗企业在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时,应该进行自主研发,从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小提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你的投资收益是如何取得的呢在选择回报方式时,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地位,使被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这样可以减少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负担。

小提示:企业卖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呢!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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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注册公司】答疑解惑!企业如何通过全流程税收管控降低税负?

营改增平稳有序地推进,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

除政策因素外,减负程度还与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水平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管理规范、核算正规、票据合法,增值税税负自然下降。

企业要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税收手段,通过合同签订、业务实施、税款缴纳等各环节均实施有效税收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

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

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

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

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

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

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

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

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

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

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

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

一是企业信息完整。

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

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

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

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

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

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

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

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

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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