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开具完电子发 票后,发现信息有误,需要进行红字负数电子发 票填开,再开具新的电子发 票。电子发 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负数发 票。
*开具红字负数电子发 票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开票软件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您可以通过点击软件中【帮助】-【关于】查看软件版本,版本号显示为V2.0.22及以上版本即可。)
检查电子发 票可开具数量是否大于1;
检查网络是否通畅。
红字电子发票开具步骤
通过“e财税”打开“开票软件”,点击【发 票管理】-【发 票填开管理】-【普通发 票电子版填开】,核对票号无误之后点击【确定】;
第二步:点击【负数】,会弹出来【销项正数发 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窗口;
第三步:在【销项正数发 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中,填写需要作废的电子发票对应的【发 票代码】和【发 票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核实要开具负数发票对应正数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第五步:此时,会跳转到开票界面,请核对负数发 票金额为负,备注栏中对应正数发 票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
第六步:在【购买方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接收红字负数发 票,开具负数发票完成后,可重新开具新的电子发 票。
发票分发怎么操作发票分发具体操作如下:1、从网上税务局领取电子发票后,进行发票分发。
在电脑上打开“e财税”软件,点击“网上税务局”;2、在电脑端搜索当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3、选择领取电子发票,点击“提交”;4、电子发票领用申请成功,使用开票软件下载发票;5、点击“发票管理”,再选择“发票领购管理”下方“网络发票分发”;6、点击左上方“查询”,等待从服务器获取数据;7、获取到发票分发信息后,点击右侧“分发”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为什么我用百旺金赋开的发票,在e财税里找不到了?两个系统不同步,可以更新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