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出现风险点的企业税务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4:26:39

老板必须知道的企业十五大税务风险

内部借款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钱,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从而导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小的风险。

账外资金回流

把钱借给企业会被怀疑账外资金回流,比如一个做服装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脱衣服,客户都不需要发票,于是老板把这笔钱入进了自己的个人口袋,后来企业要进货需要钱,于是向老板个人借款,这个时候,税务局会认定为企业做两套帐,有账外资金隐藏收入,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风险。

商业回扣

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一位企业老板他们一年营业额9000万有差不多将近2000万的回扣,但这些回扣多,不可能会有发票的,更不可能代收受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的就是医疗器械或者医药行业。

支出无票

所谓支出无票,就是钱花出去了,但是没有拿到发票。发票对企业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做账方面,基本上,企业或财务都知道,发票是主要的原始依据。事实上,企业很多支出都是凭发票做账,尤其是大型企业,做账比较规范,普遍如此。在税局“以票控税”的监管模式下,发票是每个企业都无法绕过的问题。

账面记录不规范

企业的账本或者会计凭证上写着“代开”,“税点”,“回扣”,“送礼”,“礼品”等字眼,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虚开

增值税发票虚开一般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增值税发票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不合规票据

是指发票的抬头、日期等信息不合规。比如企业在1月份的报销中出现了12月份的发票,这就叫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票据还包括金额错误,备注档折扣等等,抬头简称是最常见的不合规定问题。

提前开发票

是指企业的交易还没有发生,成本还没有产生就庭前把发票开了,风险在于容易被税务部门认为虚开发票。

存货账实不符

民营企业存在前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要么实际存货比帐面多要委实际存货比帐面少。

财政性资金收入不缴税

财政性资金收入,许多企业以为是政府补贴,如果缴税不就又还给政府了吗?所以不缴税,留下罚款、补税、滞纳金的风险。

两套账

很多企业都有两套账,内账和外账,实际上他们两套账处理非常简单粗暴,甚至根本不需要稽查,一看对外报表就能判断在通过两套账进行偷税。

大额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

这很可能是企业买发票时,票买进来了,货款却不用付,只好挂“应付帐款买票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在财务帐上留下后遗症无法消除。

公司注销问题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社保入税、工商信息联网、银行流水监管,国家在不断地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税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逃避风险,最好的办法不外乎规范企业纳税或注销企业。事实上。注销公司一般要做3-4年的税务稽查审计,企业的问题,能经得住稽查?

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认

很多企业是收款的时候开票、确认收入,但也有企业存在客户要发票、打款时间和正常销售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8月1号把货卖了(货已发送完毕)11月1号客户才给付款。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开票并纳税呢?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是8月1号,但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把11月1号客户付款并给客户开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这也将导致税务风险。

公司账户套现

出借账户,或者帮客户提取现金。客户向企业购买10万元货款给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让客户帮忙提取5万元的现金(不是要回扣,发票面额还是10万元),容易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征税。

房地产企业税务的风险点

法律主观:网 小编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 偷税 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小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 公司 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 购房定金 、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 营业收入 ,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 (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 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 银行贷款 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 民间借贷 ”。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 债权人 )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 (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 (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 商品房 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 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 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企业所得税风险点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假套利、企业重组及海外投资等。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选择合理的税务筹划等。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所得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企业应当根据法律和税收政策依法申报、纳税。

然而,有些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假套利、企业重组及海外投资等风险点,导致企业所得税风险增加。

具体如下:1. 虚开发票: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非应税所得或少缴税款,通过虚构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进行骗取发票并计入企业成本,导致减少所得税缴纳金额。

假套利:指企业在虚构交易过程中虚构成本或费用,在假套利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也会减少。

企业重组:涉及企业转让、合并、分立、停业清算等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海外投资:涉及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等情况,企业需要了解海外的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

为了防范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2. 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假套利问题的出现;3. 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对企业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4. 选择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风险。

如何处理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企业重组可能涉及企业转让、合并、分立、停业清算等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处理企业重组过程中,应注意依法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风险。

同时,在企业重组后,要及时完成申报手续,提交所需资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风险点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假套利、企业重组及海外投资等。

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选择合理的税务筹划等防范措施,避免企业所得税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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