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从农民种植者收购木材可以计算13%进项税抵扣
农村信 用合作社 收购木材也可以13%抵扣,其他单位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抵扣。
第三:林业种植者、承包者收购开具《农产品专用发票》然后计算抵扣13%税率
第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看是什么类型,要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销售农产品13%抵扣,或按照实际专用发票开票金额认证抵扣。如果是小规模则必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抵扣。
第五:农民销售废旧木材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拿着购销合同,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税率抵扣。
第六:从行政单位收购同理,不能开具《农产平收购发票》,应该让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然后拿着发票抵扣。
税收筹划方案是通用的吗?整体税收筹划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活动进行的全面整体的税收筹划。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运营情况比较复杂,涉税事项也多,财务规划的任务重,整体税收筹划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整体税收筹划具有“两大”、“两高”的特点,即难度大、风险大,成本高、收益高。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木纤维板(人造板)的企业,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是由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属于一种薪材类。由于各种原因,改变进货渠道和压低收购都不可行,而当地木材加工点都是小规模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的进项税额。
同时,为了加强发展后劲,2010年公司拟延伸生产线,对其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进行销售。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成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一般纳税人,做木材加工的,收购农民木材没有票怎么办?怎么计入成本及抵税?去税务机关领取农付产品收购发票,以该发票入账且按金额抵扣13%的增值税。来料加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啊,以增值税票入账。
一般纳税人向农民购进木材,需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凭票计提进项税额。不能凭农民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抵扣。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木材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买收购凭证,按照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比如收购10000元的原木,记入原材料采购成本数额:
10000-10000×13%=8700元
记入抵扣进项税额:
10000×13%=1300元。
扩展资料: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