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法律主观: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行为人违法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虚开金额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2、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有什么风险,虚开发票怎么处罚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我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虚开发票有什么风险虚开发票怎么处罚 1、如果你妄图短期内成立多个皮包公司进行违法开票行为,那么我告诉你,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实名登记走逃难!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除非你不要再做社会人,不管你走到哪里,你黑历史都会如影随形。 注销公司要经过严格的税务检查,想要不被发现就轻松注销,可能性极低。如果你不注销走逃,列入非正常户,对不起,企业和法人代表、股东都要列入黑名单,事关诚信无小事。一旦你被列入黑名单,那么3年之内你再也无法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个人征信将受到严重影响。贷款、出国都困难重重。这些都是小事,关键是你可能已经被抓进去了。就算侥幸逃脱,实名登记走逃你在社会上也是寸步难行。所以这条路不要想了,别天真的以为虚开后可以注销了然后重新在注册公司再次进行虚开。 2、如果你妄图短期内大量领用专票进行虚开,那么我告诉你,你想多了。 短期内大量领专票不是你想的那么容易,为防止出现虚开、欠税、开具后跑逃等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新成立公司首次申请发票用量和限额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你要进行增量和调高开票限额,那就更需要提供大量资料进行审核了。比如提供三个月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等。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超过十万元的,必须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而且就算这样,每次增量还是有数量限制。税务局要求了各单位不得擅自减少省局规定纳税约谈辅导的管理环节,如果因为没有按照操作指引完成导致发票流向虚开企业,税务执法人员也是面临重大风险的。所以,你觉得审核人员会掉以轻心吗?对于购销合同提供,发现疑点的,暂不批准其相关申请。审核人员会审验购方或销方盖的印章是否为上网章,不是上网章的视为合同有问题,是上网章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网络查询上网章的真伪;对购方或销方涉及省内、市内纳税人的,可以通过金三系统核实购方或销方是否存在,是否为非正常户;对购方或销方涉及省内、市内纳税人的,可以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购方或销方是否有合同上注明商品的购销行为。所以纳税人不要觉得现在去增量审核税务机关的流程多,询问多,审核多。如果都简化了,就会给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撕开一个口子,让犯罪成本降低,也加大了税务机关审核人员的风险。 3、如果你想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我告诉你,风险极大! 经常听说金三会比对你的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会被监控出来。这个不是说着玩的,以现在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比对这个不是难事。对商贸、工业企业,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取得进项税额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等异常情形,对服务企业,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经营业务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等异常情形;如果发现存在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顶格开具、大量作废等异常行为,又无正当理由。都会被重点监控。 4、如果你想操作资金流来掩盖违法行为,我想告诉你,任何行为都是有蛛丝马迹的。 单位的开户银行都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如果没有,信用登记都会受到影响。资金回流又无正当理由的,也会被监控和检查出来。不走公账走私账的行为都是有猫腻的!虚开发票企业把发票给受票企业后,有部分受票企业有资金汇到企业账上,汇到账上的资金与开票数一致,经多道转帐,最后汇到受票企业关联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的个人银行卡上,资金汇到个人卡前提取了8%,资金到个人卡后提取现金,经到开户银行查询银行凭证,办理提出现金手续后,立即存入受票企业公司帐上。这就是明显的资金返回现象,而且经过询问并无相应采购行为,完全可能就是收手续费开票。 5、不要抱着从众心理,看着其他人购买假发票少交了税没被发现,看到他人虚开了发票赚了钱,自己就蠢蠢欲动。不要被这种心理蒙蔽了双眼,警钟长鸣!日子还长!如果你还在看《人民的名义》,你就知道世上没有后悔药,锒铛入狱方知自由可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