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报销的发票金额很大,可以找到相应的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这样也可以报销发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 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 开具 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由此可见,当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丢失以后,处理起来是十分麻烦的,不仅仅需要找到发票存根联,还要有记账联的复印证明,而这些只是附件,不能完全证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还要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一系列复杂材料。不过,以后当有人问到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的问题时,大家可以参考上面的资料。
你好,我这边发票开错了,客人把第二联拿走了,第一联作废了,第二联要不回来怎么办既然已经作废,就没办法撤销作废的。
只能联系客户退回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发票。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票作废不得缺联。
确实找不回来的,只能向税务局说明情况,由税务局出证,在当地媒体上刊登遗失发票声明,之后才可以作废,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
没有第二联,这发票是不能作废的就算系统中作废,等验票的时候,税务机关也不会认,可你现在要做的,只能是找回来,否则,要交两次税,不知道所开的发票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第一联可以把你的记帐联复印后盖上你单位章再到你单位所管辖的税务局盖个章即可。
有两种处理办法,先与客户联系,告之对方,发票号码开错,不能正常使用,并将该发票的所有联次收回作废、重开。
也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重开。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等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再就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必须要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然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票丢失了要怎么处理法律分析:不能。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