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
要求开具的规定: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发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公章不规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税务机关对贵公司取得加盖专用章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处理有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