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重新税务登记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14:42:28

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原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开业(设立)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止均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申报所属期包括:开业(设立)之日起至落户税种登记日期止;未按期申报认定非正常户至解除非正常户的走逃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至核准期间;注销税务登记至恢复税务登记期间。为节约办税成本,纳税人如连续多个属期零申报的,可以将多个属期汇总一份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重新登记:对于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一式一份,纳税人需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填报《重新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税留存,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打表的,可不填写),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发放证件:对于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持《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国税局开具,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岗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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