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作废的,如果本张发票不使用了,当月的发票从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即可。
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
如果对方已经开了票,你们也已经付款并拿到税局认证,他方无法单方面的作废,因为作废发票是有条件的:对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拓展资料增值税发票作废方法如下: 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必须当月作废,下一个月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点需要作废的发票,将其点成深色,再点击下面的作废按钮,这张发票就在税务系统里作废了,这才叫真正的作废,就可以不用上税了。
然后再对纸质发票作废,这就是次要的了,如果单位有作废章,盖作废章看起来正规点,如果单位没有作废章,就直接用笔写在发票上,然后将作废的三联发票保管好,留单位备查就行了。
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
增值税已抵扣被误作废了怎么处理增值税已抵扣被误作废了怎么处理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而对方已将发票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国家税务总局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核实原因的.购货方已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接到系统下发的比对异常协查信息后,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企业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而不如实申报交税,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购货方作进项转出后可要求对方重开发票;如果确实是需要正常作废的发票,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因此,《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很快就会下达,你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此事,也可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如何作废发票?1、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手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票面上写了"作废"字样,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没有作废的操作,且销货方按正常票进行抄税和申报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2、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但已通过人工补录后抄报税和通过国税机关门前受理申报并经异常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3、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4、如购货方已抵扣进项的,须转出相应进项.由于具体操作涉及销货和购货双方,具体办理时购货方未必能准确了解开票方及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操作,故建议出现此类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国税机关协助核实开票方相关情况后再予处理.增值税已抵扣被误作废了怎么处理?做为一个财务工作人员,发票作废是我们处理的基本操作之一,但是对于已抵扣的发票作废了如何处理大家应该不是经常遇到的,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是否有所掌握了呢?朋友们,下期再见吧.。
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