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同销售的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1 08:34: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赠送的汽车精品也需要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种情况,汽车4S店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纳税筹划:

将赠品的成本纳入到汽车销售成本中,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度。

可以将赠品的成本计入到营业外支出中,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可以将赠品的成本计入到广告宣传费用中,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避税。同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目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大部分行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非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目而已。下面介绍一下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方法。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方承担责任等。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帐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结算代销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代购代销收入”,贷记“银行存款”。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货物移送时,借记“应收帐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以上所述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和相关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虽然进、销货在金额上是相等的,应纳税额可能为零,国家并未因此而增加税收,但对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是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加工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水泥厂将自产的实际成本为35,000元的20吨水泥从成品库领出用于建筑职工宿舍,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5,000元

    贷:产成品35,000元

  显然企业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35,000(1+10%)×17%=6545元

  调帐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54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45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这里应注意,当企业对外投资没有计提销项税额,而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能否补记“长期投资”科目呢?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按投资合同的规定:投资数是不能变动的,这笔税款只能通过“资本公积”科目加以调整。

  例如:某厂将库存—批实际成本100,000元电子元件进行对外投资,双方协商定价为120,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120,000元

    贷:产成品100,000元

      资本公积20,000元

      应补增值税=120,000×17%=20,400元

  调帐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20,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记“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仅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且还要核算销售收入,这是因为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的货物看似无偿,其实它是以股东、投资者的先期投入为有偿的,因此,应该计算销售收入。

  例如:某药业公司将自产成本为1,000,000元药品用于向股东分配股利1,404,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1,404,000元

    贷:产成品1,000,000元

      资本公积404,000元

  应补增值税=1,404,000/(1+17)×17%=20,400元

  调帐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0,000元

    资本公积40,4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元

  产品销售收入1,200,000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惜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产成品”“加工商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酒厂将一批自产白酒分给职工,生产成本为50,000元,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50,000元

    贷:产成品50,000元

  应补增值税=50,000(1+10%)×17%=9350元

  调整帐务为:

  借:应付福利费935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货物用于奖励或实物折扣也应视同赠送他人。将货物赠送他人一律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商店将一批采购成本为60,000元的用品做为职工运动会奖品发给职工,该批商品不含税售价为72,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12,000元

    贷:库存商品72,000元

      应补增值税=72,000×17%=12,240元

  调帐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24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240元

  另外还要重申一点的是,以上所举的被税务机关查出补税的帐务调整都是以当月查的当月调整为前提的,如果查出的销项税额是本年以前月份的,凡涉及调整成本、损益类帐户的,一律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查补的增值税额是以前年度的,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查补税额不涉及成本、损益类帐户的,不论何年何月按原分录补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 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 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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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账务及税务怎么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营

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理清视同销售收入,规避税收风险也是税务筹划的范围之一。企业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

企业销售方式有哪些纳税筹划方式

销售商品增值:100÷(1+17%)×17%-8.72=5.81(元);赠送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增值税:5.81+1.74=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