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法。
它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的特点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遵守税法。
二是不违反税法。
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
.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属于偷逃税,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筹划性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
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
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
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获取货币的时间价。
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
这将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避免高边际税率或减少利息支出。
风险性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税务筹划的成本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有关。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
此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而在不知觉情况下采用了导致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方案,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专业性专业性不仅是指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且指面临社会化大生产、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业务日益频繁、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各国税制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筹是什么税筹是税收筹划简称,就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条件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实现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简单来讲,税筹就是企业通过种种手段来避税。
税筹原则:
合法性原则:企业开展税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系统性规则:纳税筹划的系统性原则,也称为整体性原则、综合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纳税筹划的经济性原则,也称成本效益原则。
先行性原则:纳税筹划的先行性原则,是指筹划策略的实施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企业税筹手段:
利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优惠政策有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产业投资税收优惠、就业安置的税收优惠等。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运用合理的折旧方法,最大限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进行费用列支。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对某一种经济事项的纳税方案进行的事先谋划、设计、安排。
从而使企业既达到合理的税负点,又达到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一种策划活动。
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