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小企,听说你遇到了难题,可以跟我说说吗? 我们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我们老板让我去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可我压根儿不会呀!
这个简单,让我来告诉你,你可要仔细听好啦!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0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0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0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A200000填报说明》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安徽税务
分公司如何汇总缴纳所得税法律主观:分公司有两种形态,两种形态的纳税方式是不一样的: 1、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种类型在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纳税。 2、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一般是办理了分公司手续后,总公司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汇总纳税证明,将证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怎么操作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企业的汇总纳税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纳税时按照行规范进行汇总,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最终就地进行缴纳或退库。
具体做法如下:1. 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总分支机构企业须按照行规范,根据各分支机构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并将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汇总计算,得出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按比例分摊应纳税额。
总分支机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比例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确定的。
应纳所得税额按比例分摊后,就可以确定总机构和每个分支机构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额。
缴纳或退库。
总分支机构企业可以选择在当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缴纳后申请退库。
在退库时,总分支机构企业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汇总计算表、税收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等。
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是指企业在计算并缴纳当年所得税的过程中,提前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款,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税负风险。
对于总分支机构企业来说,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划拨方式如下:1. 计算预缴税款额度。
总机构须按规定将应纳所得税额的50%按比例分配给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并报送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依据申报的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信息,计算出企业整体的预缴税款额度。
划拨预缴税款。
总机构将企业整体预缴税款的50%划拨至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代为缴纳。
预缴税款的划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进行划拨,另一种是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拨。
跨地区经营和二级分支机构的特别说明对于居民企业的跨地区经营和二级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说明。
在跨地区经营时,总分支机构企业需在各地纳税,同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营业收入在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必须达到总收入的30%以上;跨地区分支机构必须开立独立银行结算账户;跨地区分支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对于二级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缴纳所得税,也可以通过上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缴纳;在预缴税款方面,上级分支机构依照总机构的要求进行划拨。
总之,总分支机构企业的汇总纳税和预缴税款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企业落实相关的制度和流程,以保证企业所得税合规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