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被开具方需提供的资料:注册单位,注册地址,注册电话,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国税号。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项目填写齐全。
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