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3 12:08:02

捐赠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许多人也许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捐赠仍然需要交税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捐赠的几种方式及税负分析 当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捐赠。 方式一,企业现金捐赠和董事长个人捐赠。 方式二,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 方式三,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 方式四,实物捐赠。 方式五,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相结合。 对以上几种捐赠方式的税负分析如下 1.企业现金捐赠与董事长个人捐赠方式。 公司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发生时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如捐赠1000万元,而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元,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元,其中88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元。因此公司谨慎的捐出了500万元。董事长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款5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30号)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2.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方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提供的免费食物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一份巨无霸套餐20元,其成本10元,则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0-10)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10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3.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假设某公司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元,可以先由母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则将借款中的600万元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4.实物捐赠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某药业公司将其药品捐赠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已如前所分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假设该批药市价1000万元,其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153万元[(1000-100)×17%],捐赠支出要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同时所得税中这批药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225万元[(1000-100)×25%],这里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5.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模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不同捐赠方式的税收评价 上述捐赠方式中,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 但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现金捐赠需要企业有大量的现金流。 二是实物或者劳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按视同销售,且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流转税的处理则需分情况处理: 1.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无偿提供的不征税,但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的成本部分,如能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限额扣除。否则,按照赞助支出处理,不能在税前扣除。 2.属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是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及灾后重建 免费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能汇总取得捐赠凭证则限额扣除,否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种情形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四是下设公益基金会捐赠该种方式虽然捐赠企业受益最大,但在实际中操作难度也最大。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8个条件,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这8个条件才能免税。二是基金会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有规定的程序。三是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渠道问题捐赠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捐赠凭证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如何处理

出于市场推广、形象宣传以及职工业绩奖励、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的涉及的金额还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

增值税方面 1.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该政策,上述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由于没有确定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一般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各省要求并不一致,有的省份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有的省份则要求将其视为降价销售,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 1.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性质(包括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以及捐赠、促销等支出,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在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费用支出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额度 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直接赠送的,不得税前扣除;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予以税前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相关政策规定比较明确。早在200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各种庆典或者业务往来中发放的实物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虽然政策规定明确,但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目前在税收检查中,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款时,应当先将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给公司捐赠汽车有什么风险吗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等。

接受方不用缴纳税费的,捐赠方正常给受赠方开发票,然后受赠方用发票正常做账就可以,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

需要个人代开发票,如果不带开发票,企业就没有发票入账,实际工作中不带开发票也可以。

不代开的去二手车市场过户给企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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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