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具体操作如下:1、在电脑上打开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网站。
可以点击此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页面,鼠标点击地图上你所在省份,即可打开所在地区的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有些地区可以不登录,直接点击“公众服务”),在左侧导航栏点击“新办企业纳税人套餐”3、按照内容填写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信息、会计制度信息,填写完后直接提交审核,一般情况下0.5个工作日可审核通过。
(1)企业类型选择,一般情况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你明确知道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制度信息(3)投资总额:填0或者填写注册资本的金额(4)总分机构类型:非总分机构(如注册的是分公司,请选择分支机构)(5)会计报表情况4、通过后,在“我的信息” — “纳税人信息” — “税费种认定”有查看到税局给您公司核定的税种,说明税务登记成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认证怎么操作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单位,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构建可以完成传统税务局各项管理与服务职能,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服务的电子化的税务机构。
“电子税务局”包括办税服务、查询服务、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等四个部分,其功能涵盖网上申报各种税费、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网上采集财务数据、网上税源直报、征纳互动和涉税查询等。
除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外,纳税人的所有网上涉税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税务是税收事务工作的简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调整、修订、改革、完善、宣传、解释、咨询、执行工作;狭义税务一般是指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具体流程是:其一、自然人先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用户注册并实名认证信息采集。
纳税人授权,由自然人本人确认,无企业信息的需要关联企业。
企业端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认证确认并验证登陆测试,完成实名认证。
拓展资料:法定代表人绑定企业,需要注意:(1)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2)按照国税业务办理、用户管理、绑定企业的路径进入绑定企业操作模块;(3)点击“新增”按钮,根据提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点击“确定”后绑定成功。
提示绑定成功后,法定代表人就可切换到企业身份办理企业的相关涉税事项。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21年新办企业税务办理流程法律分析:
新办企业税务办理流程: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