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契税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因为总征用面积含部分预留道路面积,如果所征用土地紧靠道路,其相同出让面积的正常价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对竞价方式,有三点须特别引起注意:一是征收机关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列示的成交价款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如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而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竞价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费用)。二是如何正确理解“一般”的含义。大凡竞价出让,首先需要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参照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系数修正等进行技术性评估,然后再行拍卖,起拍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正常拍卖价不会低于评估价,因此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但是对于比较偏远乡镇、村原零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置,如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有时竞价可能远低于基准地价,甚至低于协议出让的价格。这时如果也采用竞价的成交价计税,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如上述按协议出让方式则按不低于基准地价计税)因此不能按照竞价的成交价计税,应按照评估价或基准地价计税。三是对于以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为拍卖价格(也要看具体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金额项目构成,进行适当调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费用,再另加其他相关经营服务性费用。(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1、通常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价格。实际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价、评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孰高原则确定。2、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银行处理到期债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由于强势一方的介入,加之拍卖操作不够规范,其拍卖价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基准地价。在这种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按照财税[200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价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根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核定征收。3、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计税价格应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目前,税收征收机关尚没有建立委托评估机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具体业务进行委托评估,况且委托评估的费用怎样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委托评估不现实。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减少逐渐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转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改为出让的计税依据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也就是本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之和。其他出让费用包括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交换。契税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当然也适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评估价格、基准地价或者正常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转移,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契税。征收机关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价格,或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基准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等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地契税怎么收费标准法律主观:一、办房产契税怎么收费标准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二、房产契税如何计算公式房产契税的计算公式:房屋契税=房屋总价×税率。1、确定房屋总计。根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房屋交换差价来确定房屋的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一般属于第一个“成交一笔交易,价格按照合同价格中列出的收盘价作为计算的房屋契税基数”。此时,计算房产契税的关键点就变成了税率的确定。2、确定计算房屋契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适用契税的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3-5%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购房契税滞纳金怎么算的1、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确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征收机关核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这就是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如果纳税人为申报缴纳税款,那么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就是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2、契税滞纳金的适用比例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执行的通知》的规定来说,凡税款滞纳这类的行为是发生在2001月30前的,按照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另外就是,税款滞纳是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那么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契税滞纳金的缴纳法纳税人应该从纳税义务发生的那一天开始,十天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之内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没有按时交纳,那么滞纳金就是每日增加缴纳万分之五。
契税以什么为基数首套房,面积小于90平米,交纳总房款1%的契税,90-144平米的,交纳1.5%,144平米以上的,交纳3%。
第二套房,不管面积大小房产契税统一为总房款的3%。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
契税,是指国家在不动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权属转移合同(契约),按照不动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