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外贸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4 21:24:37

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贸易公司增值税的合理避税方法,请高手指教!

商贸行业都了解,进项发票欠缺的问题就真的很扎实,因为商贸行业本来进项的来源就比较复杂,很多票据难以获得。

商贸行业进项发票不足的原因:

商贸行业的成本比较麻烦复杂,质量成本、人力成本、采购成本、管理成本等,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的隐性成本是很难计算出来的,就像是渠道方面啊,成本控制的幅度不同,导致也会存在很多货物有不同发票的情况,所以说企业的账面利润会存在一个虚高的情况。

商贸行业增值税税负重,应该如何解决?

建议是通过税收优惠园区的注册式招商模式进行解决!

入驻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在当地,企业的原有公司与现税收优惠园区新设立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通过业务合作的形式,把利润是留在税收洼地,则该地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税收优惠园区的政策也并不相同。一是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模式;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模式;还有一个就是自然人代开。

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只是把注册地放在园区,企业实际的经营地址没有要求,就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说宁夏的企业,想要享受小编所在平台的江苏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需要把有限公司设立需要提交的资料交由小编,小编再进行企业的办理事宜,进行园区政府对接,企业实际的经营地址在宁夏也没有关系。

因为税收优惠园区的工商和税务,为了配合政府的招商工作,是对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没有硬性要求的,也不会为难企业。

具体的政策内容就是: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弥补企业成本发票方面空缺:

针对于企业成本发票欠缺所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重的情况,企业是可以考虑借助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这一节税“工具”,进行合理合规节税的!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成本的要求,只需要核定开票量,核定下来的所得税税率就只有0.5%-2.1%,增值税因之前的疫情影响是降低为1%;附加税0.06%。

综合的税负率算下来只有0.5%-3.16%!

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2.5%-3%,如果企业的对接方接受,也是可以采取的。

企业只需要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业务真实,就是可以达到合理合规节税,减轻税收成本的效果的哈!

会计案例:对某公司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境外。该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注册税务师进驻该企业,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注册税务师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例。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作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在进项发票方面,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是否涉及退税,都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作内销处理,缴纳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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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五

将农场分立出来,与纺纱织布分厂设立成两个不同的子公司。然后,农场销售棉花给纺纱织布分厂,免增值税。但是纺纱织布分厂从农场采购农场自产的棉花,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这样,2003年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5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