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企业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2 02:55:44

合法筹划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因此,律师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遵从法律规定、走法定的程序。律师在税务筹划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与税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否则,一旦税务筹划失败,企业很容易被视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有效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应有针对性,律师应针对各个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税务筹划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视情况而采用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折旧计算、费用分摊等方法,使作出的筹划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预期筹划

经济活动中,纳税通常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得以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纳税提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会不同,这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因此,如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安排,如何给企业定性对税务负担的影响就很大。

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风险性,盲目地进行筹划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税务筹划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风险。

首先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许多经营决策都会对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等,在上述情况下往往会涉及税种的增加、减少、税率变化、税收优惠等。此时,以往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对企业税务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优化税务结构。

其次,税务筹划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关。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的税务优惠、减免的变动比较灵活。如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受到税务处罚。对此,作为律师必须时刻关注上述变动,提醒企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整体筹划

筹划税务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此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律师做税务筹化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律师的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

以企业分立避税法为例: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使用的税收规定纳税。分立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赋有别于原企业,于是给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分立的筹划依据有两个: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得企业。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得税赋减少。

但是分立也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主要表现在:增加部分营业税、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因此在具体筹划中需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能使筹划方案科学合理。

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把握上述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期末成本、包装物、投资等方法。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单位节省税务开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如果是律所的合伙人以外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办案经费的范围包括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扣除了办案经费之后的余额,与律所发放的工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又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参与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快20年了。用自己的经验告诉大家,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请注意以下几点:1.事务所年创收一旦超过500万元,尤其是现在,就会由小规模纳税人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到6%,如果是查账征收,每一笔收入就会多缴三个点的增值税。因此,适度控制收入规模也比较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多设立几家分所的模式,以及多注册几家事务所的方法,控制增值税税率;2.因为律师事务所均是依据律师法设立,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所和个人所两种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在税法上,合伙所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因此,律师事务所常见的节税方法就是核定征收。但甚为可惜的是,这种征收模式目前已被国税总局叫停,不过注册较早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按照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税。这种征税模式对律师事务所比较有利,因为律所的成本主要就是租房租金、交通费、加油费、水电费等,假如查账征收根本没有那么多发票可找到,而律所的人员工资除去助理人员、实习人员、前台后勤、财务会计等外,真正的执业律师多没有工资可领。可见,在查账模式下,寻找发票增加成本一般情况下,都难以做到。相反,核定征收方法下的事务所,无需寻找发票,也没有会计资料存档,每一笔业务只要开发票,税务机关会自动按照一定的利润率(多为25%)换算成征收率,将增值税、个税一并征掉(其实就是从事务所的账户上扣税,现在也可能是从合伙人的银行卡上直接扣掉)。个税税率的高低与该所的合伙人数量有关,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合伙人越多越好。为何?因为假如开100万的发票,税务系统会自动确认25万的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用25万去除该所的合伙人数,你可以想想,三个合伙人与10个合伙人的区别。25/合伙人数后就是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所得,然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对应的个税缴纳方法扣个税。3.经过上述分析,律师事务所作为依据律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在核定征收模式下,完全可以不用任何手续直接完税签字零钱,非合伙人律师需要按照任职受雇人员扣个税,且需要发票扣成本。在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待遇一样,均需要成本扣除,否则,就需要多交个税。至于增值税,因它是流转税,核定征收模式下是依票控税,也就是开票就需要缴税,税率有6%和3%区分,关键看你所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目前,在非湖北地区,小规模事务所开普票不用缴纳增值税,开专票需要按照1%缴税。不过这个政策年底就结束了。4.假如看过上述文字你还是不明白,那就真的没有办法了。本人曾经在上海市律协组织的律师学院给全市的律师事务所财务讲过类似课程,PPT都找不到了。若你真的需要弄明白就发私信给我吧。

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是在性质上跟一般的公司有很大的区别。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律师事务所跟一般的企业有区别,但在税务处理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同样的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只要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就需要申报相应的税费。

而且,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一般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

在税收处理上,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不复杂,难就难在从业律师的税务处理。

总的来看,律师本身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律师的身份类别,涉及的个税品目也是不一样的。

合伙人律师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个律师不仅自己办案,同时还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作为合伙人律师,其应交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根据一年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再根据律所合伙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人根据所得按经营所得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看着很简单,但在计算律所的应税所得这个过程比较麻烦,有点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过程,在这就不继续展开了。

纯聘请的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这个就是律所雇佣的律师,但律师的工资薪酬跟一般企业员工又有很大区别,比如企业员一般是基本薪酬加奖金的模式,而律师的收入不可能是固定的,办案多就收入多,有点类似于企业跑销售的。

虽然都是工资薪金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却并不一样。如果雇员律师和律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很多地方的比例是30%)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这办案费主要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资料费等必须费用,如果律所对这部分费用实报实销,那就不允许在再按30%的比例扣除了。

兼职律师按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现在劳务报酬也要个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总的来看,律师事务所除了没有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更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区别,在纳税逻辑上跟合伙企业基本一致。

律师事务所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只要司法厅批准就成立了,属于其他经济机构,根本不适用合伙企业法或个人独资企业法。

律师事务所是个特殊行业,税收方面与一般企业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组织,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经营收入。既然是经营收入,那就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外,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企业,也有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哪种形式,它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不同于一般企业。

举个例子,某律师事务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103万元,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属于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

请注意,如果律师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办法为销项减进项,税率为6%,另外,受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至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分别为7%、5%和1%,假设在市区: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1万元;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3*3%=0.0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和教育费附加一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2%=0.06万元;

印花税 印花税按税目征收,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假设,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0*30%-4.05=7.95万元。

特别提醒:

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员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聘律师提供服务,并支付报酬,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3、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是不用再重复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的!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问题有几点小建议。

刚开始成立后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业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

该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

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比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文件整理、数据管理、市场推广、后勤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模式;

日常律所的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

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

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

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

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

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

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

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

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

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

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律所的组织形式一般以合伙制为主,而其内部管理确松散的多。大部分事务所,还是靠律师自己单打独斗其收入形式还是律师拿一大部分,律所拿一小部分。

律所的审批在当地司法局,这不同于公司审批在市场监督局,但其纳税与公司大体一致。

主要税种有

增值税

年收入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不到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为1%)。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足30分,免征增值税(30万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只要有增值税就会发生上述税款。城建税率因地方不同而不同(7%、5%、1%)。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3%和2%。上述各种税负还因为律所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当月收入多少,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个税是律所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这里分情况说一下。

另,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税务政策,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和一般企业类似 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律所为合伙企业,非法人性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等,和一般企业相同。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优惠,是一般纳税人就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来。

税金及附加等与增值税类似。

其他涉及的税金,如果有就缴纳,比如律所的房产出租,除增值税外,还涉及房产税等。

可能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伙性质的律所,有投资额,没有注册资本,缴纳的投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反映, 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

律所对外的投资分红,合伙人先分后税。

律所的合伙人经营律所的收入与公司性质的股东不同属于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缴纳个税。

律所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因进项税额比较少,税负较高,不能想其他法子去搞发票。如果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那就进行业务分流。

律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目前应该不被允许了。有这个想法的,仅限有这个想法。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一样,缴纳税费的种类有所不同。现实中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性质三种。无论是哪种形式按照税法规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主要税种,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公司性质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如何纳税需要看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需要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款规定满足条件后可以享受以认证税额的10%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收率是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同时无须缴纳附加税费等但企业自开或税局代开专票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税款所属期的利润预交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性质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经营所得税率是五级累进制,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也有不同的实际税率。

事务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现代服务业可能存在不能申请核定征收(本人所在地市的税局已明确这类企业不能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时按照6万/年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事务所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事务大部份是合伙制,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的原则,交做个人所得税。合伙分得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步骤及方法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该建立科学的方法。本文中笔者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及实际工作中的实践提出了律师在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中的基本步骤及要点。不妨看看。

何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排查、评估、监控,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应对方案,从而管理风险的活动总称。

  总体来讲,风险管理历经了两大阶段:

  一是传统的风险管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前,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主要在于关注纯粹风险,其目标着重于损失的最小化,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减少损失、挽回损失的层面,这个阶段被称之为传统风险管理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风险管理阶段。进入21世纪发展起来的,人们通过实践发现,过分强调风险将丧失若干的机会,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也促进了人们更加清晰的认识了风险,即除了可能造成损失的纯粹风险以外,风险还存在着另一种概率分布的形态,即机会风险。也就是说,有些风险只有一种可能的结果,那就是造成损失;还有一类风险其损失和收益的可能性是并存的,对待这一类的风险如果一味的强调规避、防范的话,将使企业丧失发展的基础。随着人们对机会风险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绩效最大化管理、收益平衡管理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逐步树立并不断发展。

  作为风险管理分支之一的法律风险管理也经历了上述发展过程。法,作为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通常具备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五大作用。受“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法的教育和强制作用被凸显出来,而其指引、评价、预测作用被淡化。由此导致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也出现了极大偏差,将法律风险等同于违法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待法律风险的措施更多的是防范或者控制。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阶段与其他风险管理非常类同,都是以纯粹风险来认识法律风险,也都是以纯粹风险的管控措施来对待法律风险。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几乎无一例外的选择以成本为中心进行所谓的法律风险管理。

  随着对法律作用的不断认识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作用更加突出。这些作用在法律风险的管理方面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今天,人们不仅认识到违法将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逐步认识到忽视法律的鼓励性规定同样可以影响企业的经营目标,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研究国家的新法律、新法规,并积极的实践法律、法规赋予的优惠待遇。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由过去只管理纯粹法律风险上升到纯粹与机会风险共同管理阶段。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及要点

  在纯粹法律风险管理阶段,对法律风险的管理主要依赖于经验法或教训法,即依靠管理人员的个人经验或者自身/其他企业的教训进行管理。这种风险管理方法的最大弊端在于:其管理效果完全受制于管理人员的自身经验和道德水平。在这种法律风险管理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于:

  1.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受专业、经验的制约;

  2.导致法律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脱节;

  3.发现法律风险存在的时候或许已经距离损失不远;

  4.滞后的.管理效果导致法律风险的管理功能日益淡化;

  5.后果通常体现为法律强制作用的实施。

  事实上,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大方面:

  1.法律自身。包括不恰当的法律、法律间的冲突、司法腐bai等,也就是立法或者执法层面的法律风险。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无一例外的均属于系统性风险,也就是单一企业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改变的风险。

  2.经营管理活动自身。这一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合规风险,即遵守法律的风险。遵守法律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违法行为的禁止;二是合法行为的实施。不管禁止还是实施,都围绕着行为进行。因此对待此类风险的管理主要立足点是行为本身,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种行为。要把握住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就需要深入理解并分析、评价各种行为,需要将法律风险的管理融入到这些行为之中,对其中涉及违法的行为应采取禁止措施;对其中涉及合法的行为应引导、鼓励实施。

  基于上述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对其进行管理过程中主要实施如下步骤:

(一)法律风险的识别

  风险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风险在哪里,以及面对风险如何应对。风险识别是所有风险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法律风险管理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发现风险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出发点,也是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监控风险的核心点。

  在以经验或教训为出发点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下,无论是企业内部法务人员,还是外部的律师机构,当面对资产庞大、业务复杂、员工众多的企业时,想要排查出潜在的法律风险无异于老虎吃天无从下口。

  近年来,有律师尝试从法律规范的体系架构方面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排查,按照刑事、行政、民事等角度逐一排查法律风险,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按照这一思路排查充其量只能发现法律自身层面的风险。即使如此,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或限制,所排查的风险也是不全面的,没有哪个律师或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够达到精通各方面法律的水平。也有律师提出从企业重点环节或者业务领域的角度进行法律风险排查,然而这又导致先入为主的境况,当然也不能全面排查风险。此外,所谓重点环节也是相对的,既然有重点环节,那么就有非重点环节。对这个企业来说是重点环节,对另一个企业来可能是非重点环节。今天的重点环节,明天可能就变为非重点环节。因此这种划分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本身就是风险。

  那么,如何有效的识别风险呢?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风险管理标准——ISO31000》、巴塞尔委员制定的《新资本协定》、美国COSO委员会制定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共同给出了一个很好的方法,那就是沿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走下去,一步一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去发现风险。简单来说,对待法律自身的风险,需要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律师不断的充实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律师服务机构不同专业的密切配合,通过个人专业+团队专业共同去发现;对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自身的风险,需要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律师广泛了解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全面熟悉经营管理流程和环节,在此基础上细致的进行排查,从而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的工作方法通常包括:

  1.问卷调查;

  2.访谈或座谈;

  3.集体讨论;

  4.专家咨询;

  5.情景分析;

  6.行业标杆比较;

  7.其他方法。

(二)法律风险的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是对个别或总体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影响程度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给出评价的活动。目前,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做的比较好,评估工具也比较成熟。但在法律风险评估方面,通常只关注于定性评估,很少使用定量评估,由此大大降低了法律风险评估对企业决策的参考价值。事实上,企业除了关注法律风险的定性评估结果之外,同样希望获得定量评估方面的参考信息。

  法律风险的定性评估是评价某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性与非法性。法律风险的定量评估是评价某一行为发生的概率以及该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样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不应该理解为负面的,还应包括正面的。例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申报一旦获批对企业的影响表现为:

  1.税收上的减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

  2.财政上的支持。依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字[2007]152号)等;

  3.融资上的支持。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风险定量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统计推论法、影响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等。

  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应事先设定统一的度量标准。度量标准可以使用数据标示,也可以使用描述性的词语,如严重、一般、较轻等。通过度量标准可以将经评估的风险进行归类,从而除了直观、快速的查询风险之外,也可以为风险管理策略及措施的制定提供帮助。

  法律风险评估的成果体现为评估报告。

  从实践经验来看,企业不仅愿意倾听律师就某一行为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损害的意见,同样也喜欢倾听可能带来经济利益增加的法律意见。那么,作为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的律师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就应该全方位的帮助企业评估风险,这种评估除了关注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害的纯粹风险之外,当然还包括企业忽视但却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机会风险。

(三)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

  通过法律风险排查发现法律风险之后,运用相关工具对各个风险点进行评估,接下来就进入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

  在传统法律风险管理阶段,管理方案主要侧重于防范和控制的角度。这一出发点对于纯粹法律风险的管理是有效的,也是对路的。但是对于机会风险而言,则并不恰当。对机会风险一味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将导致企业丧失交易机会,进而无法获得收益。造成损失是企业不愿看到的,同样,丧失收益也违背了企业的根本目的。

  更多实践显示,企业更加需要一种在损失和收益之间能够尽量实现平衡的方案,这种诉求在机会风险的管理方面更加突出。一方面,企业会高度重视风险,力求最大化的防范和控制住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又不希望冒然丧失收益的机会。

  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应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管理方案应当紧密围绕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上,应当清晰的认识到:是法律服务于经济,而不是简单的经济服从于法律。

  2.管理方案应当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区别对待。对待纯粹风险,应该强化防范与控制,以降低、减少损失影响为目标;但对机会风险则不应该简单的说不,而更应该在说不的同时提出可行、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案。

  3.管理方案应当依据企业的风险偏好制定。不同企业企业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即使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间也可能会有不同的风险偏好。不顾及企业风险偏好而制定的风险管理方案不能说不是最好的,但至少不是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

  4.管理方案不应当理解为简单的建章立制,而更应该倾向于机制的建设。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好的机制保障,也难以实施,无法满足制度的规定。

(四)法律风险的监控与管理改进

  如前所述,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法律自身和经营管理活动自身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此外,法律风险管理方案执行情况及效果等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监控。通常情况下,监控工作需要由一个组织来完成,而不是单一的法务部,其原因很简单,众多的风险潜藏在经营管理活动的环节之中。

  为了提高法律风险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辅助实现。

  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动态改进。一方面,法律本身是在动态变化的,立法机关会根据社会管理的不同需要而不断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内外部环境的多变性也需要不断的对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改进。

  以上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和要点。由于不同行业或者同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均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在具体步骤上会略有变化,但总体方面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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