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及资料,欢迎关注,点赞,下业务办理请私信, 1、电子税务局注册 电子税务局的注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网上注册:直接进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的网管,然后点击注册,弹出注册窗口后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银联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完毕 另一种就是在办税大厅注册:这种主要是方便不会网络注册的人,直接带身份证到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窗口进行线下注册即可,工作人员会进行指导 2、变更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地址等) 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先要到工商做变更,然后再携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办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需要的资料: A.按照规范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 2)营业执照未发生变更(变更联系方式、企业办税员个人信息等) A.按规范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D.全体股东签字并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变更股东提供) E.现场股东大会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股东提供) 3)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或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 事前准备: 防伪税控纳税人: 在到大厅办理业务之前,现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作废(份数多的直接退票)。若最后一次领用的发票已经填开一部分,将开具过的第一张和最后一张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带到办税大厅,以及作废的空白发票 非防伪税控纳税人 将结存的发票全部作废处理,然后带到大厅。空白发票太多可直接退票 需要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B.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税控设备(防伪纳税人提供) D.按规范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E.防伪税控纳税人还要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注销发行登记表》 F.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法律分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资料要求。涉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资料要求完全相同。
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怎么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法律主观: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