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税务筹划服务企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1:18:04

很多建筑公司为了给自己开成本发票,都喜欢自己成立劳务公司,或者找去找劳务公司开发票,或者找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工,有真有假。 如果真的需要劳务派遣的合同用工,如果掌握了诀窍,其实可以为公司节省不少税金。 要想做好税收筹划,首先必须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务公司的的税率选择问题。 比如说,劳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征,也就是说税率3%; 或者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5%的征收率计征,也就是说差额征收税率5%。 再如,劳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税率6%;或者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5%的征收率计征,也就是说差额征收税率5%。 税率存在差异,说明有筹划的空间,我们看看怎样更划算,来看一个案例: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的纳税筹划,税率3%,差额征税税率5%,增值税怎样才交得最少? 飞鸟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承接了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人员派遣工作,2019年10月收取劳务派遣费50万,并支付当月员工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35万。请为飞鸟劳务公司选择如何开票,使其增值税税负最低? 1假如选择按照3%的税率开普票, 应交增值税:500,000.00 /(1+3%)*3%=14,563.11 元 2假如选择差额征税,5%的税率,应交增值税: (500,000.00- 350,000.00)/(1+5%)*5%=7,142.86 元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差额征税比简易征税节省增值税 14,563.11-7,142.86=7,420.25 元, 什么情况下选择简易征税,什么情况下选择差额征税呢,而不是每次把这两个公式都计算一遍后才能知道答案。 假设简易征税与差额征税两种情况下交税相等,看看是什么结果 假设,a=收取的派遣费,b=代支付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则 计算如下: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a/(1+3%)×3%; 差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a-b)/(1+5%)×5% 假设两者相等,则:a/(1+3%)×3%=(a-b)/(1+5%)×5% b=38.835%a,→b/a=38.835%, 说明,代支付的工资社保等与收取的劳务费比大于38.835%,选择差额征税比较划算,反之,选择简易征税。 验证上面的案例,支付的工资社保等/收取的劳务费 =350,000.00/500,000.00=70.00%>38.835%,选择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的纳税筹划,税率6%,差额征税税率5%,增值税怎样才交得最少? 飞鸟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承接了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人员派遣工作,2019年10月收取劳务派遣费50万,并支付当月员工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35万。请为飞鸟劳务公司选择如何开票,使其增值税税负最低? 1假如选择按照6%的税率开票,应交增值税:500,000.00 /(1+6%)*6%=28,301.89 元 2假如选择差额征税,5%的税率,应交增值税: (500,000.00- 350,000.00)/(1+5%)*5%=7,142.86 元 如果公司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肯定是差额征税划算,如果公司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要看进项税额的多少,才能决定是否划算。 假设,a=收取的派遣费,b=代支付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则 计算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a/(1+6%)×6%,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 差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a-b)/(1+5%)×5% 假设两者相等,则: a/(1+6%)×6%-X=(a-b)/(1+5%)×5% X=(6%/1.06-5%/1.05)*a + 5%/1.05*b X=(10a+53b)/1113, 1X>(10a+53b)/1113;进项税>临界点,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 2X(10a+53b)/1113;进项税临界点,差额计税比较划算; 总之劳务派遣增值税的筹划,先看公司规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然后再看金额,代支付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收取的派遣费的比,如果一般纳税人,还得考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劳务派遣公司税务政策

法律主观:对于劳务派遣这种行为来说,劳务派遣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劳动者的一个劳动利益,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利益来说,劳动者劳动利益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在相关的劳动法律里面有明文的规定。一、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鉴于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这就难以给劳动者长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侵犯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说,立法者的态度,法律在此的规定,应该仔细考虑衡量。二、劳务派遣公司许可证如何办理申请办理的条件: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的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可在市区人社局网站下载)(提交原件,一式两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3、公司章程(最新)(提交复印件);4、验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公司如何节税?

核定征收对于各大财务领域的人来说都不陌生,这种征收模式只是为了惩罚那些避税或逃税的企业,让它们运用这种方式来节省大量的税负问题。 有关日常的核定征收可能更广泛用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就像街边的一些小商户都是用核定来交税的,因为他们本身经营中是无法来做账的,所以只有来核定一个税率来缴税。

那么对于建筑劳务企业来说当然也可以用核定征收模式,因为一方面本就是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一方面也是流通环节较快,人力成本也比较高,不能合理计算出精细的账本,那么也是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来缴纳税款的。

对于劳务公司的税务筹划的案例,类似这些问题也是有解决方案的,下面我们来看看:

方案一:由于各个行业的不同,也就导致了进项票和税率不等的问题。有关核定征收的事情,是由于纳税人账本不全,资料残缺不好查账或者是难以确定缴纳税额的问题,那么可以依法进行核定征收。劳务公司核定征收率为1.5%,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压力。

方案二:虽然税收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在得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少纳税款。通过税务筹划,利用税筹平台无需再注册公司就可以享受到核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地将公司所得税、社保等综合税负降至2.36%,这样可以为企业省去了不小一笔费用。通过税收筹划,企业节税空间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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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纳税人构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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