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报告表怎么填写答:跨区域事项涉税事项报告表是是纳税人跨地区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开具的,一个项目两个合同最好按两个合同申请两份报告表,一个合同如果是另一份合同的补充追加,也可以填写一份报告表.报告表日期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已内经取消了180天限制),如果工期超出申报的日期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资讯主要为大家讲解了跨区域涉税报告表怎么填写的内容,相信读到这里的财务们哪怕之前并不会填写,现在也明白应当怎么处理了,如果你的企业也发生了跨区域服务时,小编希望你不但会填写报告,也知道怎么预缴增值税开发票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填写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第一步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表单,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第二步开始上传附件并签名,最后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待税务机关办理后,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怎么填依次填写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期间货物存放地点、预缴税、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款征收率、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已预缴税款金额。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需实名绑定企业。
基本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点击选择“报验管理编号”-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外出经营情况-点击“下一步”预览,点击“提交”。
注意事项(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可以网上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不需要。
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
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项目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作了反馈之后,还要回去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吗?不需要。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完成缴销。
若由于网路不通等情况,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可人工对其报验信息进行缴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