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4 18:21:27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点

1)“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筹划要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俗称“三新”研发费,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等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财务人员要注意确保所有的研究开发投入都完整归集。在2013年,为支持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13号、14号和15号等文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均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试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有些企业所谓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三新”研发费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三新”研发费用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三新”研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务中要注意口径的差异。

2)“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筹划要点

北京地区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四技收入”即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先到技术市场登记确认并取得“奖酬金领取单”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备案过的“四技合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时必须写明具体技术服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样机开发具有混合销售的性质,需要注意区分认定,若不能合理区分,将可能被合并从高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的净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同时,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可以计入技术收入,上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之,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

一定要做好规划,注意时刻关注最新政策信息,避免因为政策掌握不准确而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做好税收筹划的及时调整,保证策划的合理性、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如下:

直接利用筹划法: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转让定价筹划法: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地点流动筹划法: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利用免税筹划: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

利用减税筹划: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

税务筹划简介: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 Tax Planning 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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