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业经营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2 07:01:36

混凝土企业的业务内容涉及混凝土生产、运输、装卸。如果企业从事上述两个项目以上(含两个)作业则属混业经营。目前,混凝土生产及装卸可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运输业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如果运输业外雇车辆运输则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回收运费,则运输业不存在;如果实行代垫运费,则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可见混凝土企业税收筹划的操作方式多,给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为装卸业在头三年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第四年该案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运输业务则应外雇混凝土搅拌车并支付运费更好。这有三大好处:一是可以将运输业收入转移到混凝土收入中,并利用混凝土的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从而将运输业也变成了简易计税;二是可以节约投资;三是便于管理。可以说,外雇车辆运输并支付运费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吃透”4项政策

案例:某公司投资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建一个年产30万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进项税额为170万元。购买混凝土搅拌车10辆,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混凝土泵车2台,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年生产销售C15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销售单价为每立方米220元,销售额为6600万元(不含税,下同)。运输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0元,交通运输收入计600万元,油料消耗及轮胎计240万元,进项税额40.8万元。泵车装卸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米30元,装卸搬运收入900万元,消耗油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生产C15混凝土每方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5.99元。

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4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规定的“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的内容如下: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4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抓紧”3个筹划关键

该案例的税收筹划关键点有3个。

一是混凝土可选择的计税办法。

由于混凝土生产抵扣不多,销售一方的混凝土的金额为220元,销项税额37.4元,进项税额15.9元,应纳税21.41元/立方,税负率为9.73%,如选择一般计税,虽说设备能抵扣,但要连续执行36个月,应纳税=30万方×3年(220×17%-15.99)-170万元(车辆进项税)=1756.9万元,税负率为8.8%,高于简易征收率5.8个百分点,因此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预计三年内的生产非常少,如税负低于3%才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不过,这种方法投资效率低下不可取。

二是装卸业务可选择的计税办法。

装卸业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由于装卸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只有6%,加混凝土泵车进项税大,选择计税方法就需要比较税负。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30万方×3年×30元/立方×6%=162万元,3年的油料进项税额为51万元,泵车的进项税为102万元,应纳税9万元,税负率0.33%.三年后,由于没有泵车进项税抵扣,税负率显著增加,税负率为4.11%,高于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因此,三年后应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三是运输业可选择的计税办法。

混凝土运输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用自己购买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进行混业经营;二是外雇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并支付运费;三是采用代垫运费方式。

如外购混凝土搅拌车,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这种方式并不可取,因为车辆流动性大,管理非常不容易,如司机多报修理费、轮胎、油料等无法控制,造成企业效率低下。

外雇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并支付运费,支付的运费通过提高混凝土销售价格来回收,则不存在运输业纳税问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节约了投资500万元,更重要的是将混业经营的运输纳入到了混凝土的销售中,而混凝土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税负只有3%.

采用代垫运费方式,只要承运人向购买方开具运费发票,混凝土企业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样收取的价外费用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不过,这种方式的缺点是需要“两票”结算,并不方便。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法律分析:企业纳税筹划有以下方法: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投资区域和产业。2、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3、充分利用税法和税务文书的规定。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4、充分利用财务会计制度,转移税收负担。5、税务筹划是利用开支扣除准则的选择来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鼓励发展某些行业、地区和产品,在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作出特殊优惠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怎样利用联合经营进行纳税筹划

分散经营税收筹划的依据

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

(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减免,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

(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分散经营筹划的方法

(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例」某乳品厂以前由于计划体制、行政体制的束缚,一直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成品奶后出售。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原因主要有:(1)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2)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其生产的成品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此,该企业的税负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情况,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充分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通过这样处理,企业产生了以下效果:(1)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2)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3)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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