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代付款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9:23:37

在商业领域,为了减少现金保有量和交易量,提高支付效率或保障交易安全,代收代付的模式非常普遍,比如,代收货款、关联公司代付费用、代理收付汇、代垫/代付运费、代收水电费、代收保险理赔...... 我们企业在享受代收代付的便捷与价值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隐藏其中的税务风险,并完善措施有效防控,从而保障代收代付模式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代收代交引发的常见的税务风险,表现在如下几种情况:1.多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中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就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

收到这些代收代交的费用,一方面增加增值税销项金额,也会增加增值税税款;另一方面会增加收入和所得,也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是,代收代交的价外费用的界定是有标准的:一是销售行为已发生,但未包含在售价内,另外收取费用;二是以销售方的身份向购买方收取。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属于代收代交价外费用的范畴。

另外,尽管也是代收代交,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收代交,比如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税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比如,旅行社代售门票、建筑企业代购保险、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等)。

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出现有第三方代收代付款项的现象。

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原材料,获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乙企业欠丙企业借款,乙企业要求甲企业直接付款给丙企业。

社会片面机械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39号公告,得出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甚至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此观点。

在官方出台正式文件予以澄清之前,由于资金流与发票流、物流的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甲企业和乙企业可能涉及虚开发票风险。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况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发票,而实际采购方不能收到发票,很容易被认定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对于以上代收代交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控其引爆,从而带来损失。

从收款方来看,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型收费等可以代收代付,这些费用依法应从销售额中扣除,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受托代收代付的费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的,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从代收代付方来看,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一是收款方、实际付款方和代收代付方签订类似三方协议,或者实际付款方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收款方指定由代收代付方来支付款项;二是收款方应该向实际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要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代收代付税务风险

法律主观: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母公司替子公司代付款进货,收款方说有税务风险拒收,请问这种代付款是否合法合规,如是收款方如何做帐

母公司替子公司代付款进货,收款方说有税务风险拒收,请问这种代付款是否合法合规,如是收款方如何做帐1、这种代付款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要形成三方协议,也就是总公司,子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协议。

然后,总公司的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贷:银行存款;子公司的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收款方收到后,摘要写清楚,委托证明后期补上。

会有一定的风险:债权人委托第三方收款时,债权人可能主张未收到货款,要求重新还款; 债务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以要求返还相应数额的“不当得利”。

风险防范:债权人单位要求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 债务人单位要求第三人单位代为支付时,债务人单位和第三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共同确认“第三人单位代债务人单位支付”的事实。

因此,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收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拓展资料:税务风险的主要特点1、主观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业务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

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必然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

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

预先性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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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支付有财务风险,举例说明如下:1、有可能B公司账号被法院冻结,A公司就有可能存在协助B公司转移资产的嫌疑。2、口头委托,一旦B公司没收到款项,事后不认账(有可能被C公司挪用或挤占),B公司有权而且会向A公司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