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
“薇娅税案”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案通报中有一句话引人注目:“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其中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薇娅不合法的地方在于“虚构”。那么,以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就不可以了呢?当然可以,但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任何“虚构”都会被扫描出来。因此“顾头不顾脚”的税收筹划很容易突破合法底线,必须要有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企业系统税收规划,全面思考税收问题,提前做系统合法的税务规划。
我们认为,整体系统的税收规划包含三个层次:宏观税务规划、中观税务规划和微观税务规划。宏观税务规划要搭建恰当顶层架构;中观税务规划要全面把控合同风险;微观税务规划要谨慎进行财税处理。这三个层次的规划均要合法才属于依法进行税务规划。
(一)改变纳税人身份的税收规划
改变纳税人身份是从宏观战略层面进行的税收规划方法之一。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的界定不同,若各国税法对于税收居民的界定产生冲突,应依据两国(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判断纳税主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税收居民身份意味着要受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生活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但是各司法管辖区却拥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关投资收益、遗产、赠与、房产持有等的税法规定是不同的,深刻影响着投资和资产配置行为。建议高净值人士根据具体需求,合理规划税收居民身份,实现全球投资税负成本最优化。
(二)对纳税人不同组织形式进行规划
目前对于纳税人的征税,可能针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税收上会有较大的不同。
以子公司和分公司为例,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因此,在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三)通过改变企业的战略定位进行规划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有关产业的发展,往往针对相关行业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涵盖高 科技 、软件、动漫、新能源、新基建、养老、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电力等。拿高 科技 企业来说,若能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将能享受到所得税率由25%下降到15%的好处,税负大大减轻。因此企业的不同发展方向代表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税收优惠的方向确定自己的战略定位。
(四)对纳税人的地点进行规划
企业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会有差别。企业可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分公司、子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让子公司、分公司去承接业务,从而使得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可成立集团公司,将集团公司的注册地点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从而享受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之后发展及上市做好准备。
当前力度较大、国家支持的税收优惠地区在海南自贸港,其他地区也有一些税收洼地,比如福建横琴等地。但要注意的是:各地为了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制定了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在选择纳税地点时,需要利用专业人士来甄别不合规的地方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上层架构搭设好后,就是具体的经营业务了,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会签订大量的业务合同,把控合同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联交易合同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合同定价在税法上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实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的方式
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但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划必须符合税法相关条件,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为例,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定价上的条件是:商品或劳务价格要在符合市场价格范围内,不要过高或过低。
(二)依照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合同模式
不同的合同在税收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一个节能公司销售节能产品,以买卖合同的方式销售还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方式销售,在增值税的税率上就有很大不同。买卖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13%,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6%。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规定,还有其他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因此为了优化税收,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模式。
(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规划
合同条款中有很多条款属于涉税条款,一旦约定不当,就会产生税收损失。对合同涉税条款的规范有利于事前税务规划,例如,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将房租、设备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理划分,将会导致多缴房产税;许多促销合同中的“赠送”业务,常被税务机关视同销售征税;甚至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也有无效的减免税条款而得不到履行。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合同一旦签订,其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已经确定,无法改变。如果不对合同的涉税条款事前审核,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见下表1:
表1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对应表
在宏观架构和真实合同的基础上,财税处理也很重要,处理不当就会变成违法行为,财税处理具体繁杂,本文仅提以下几点:
(一)合理安排开具发票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确定取得收入何时应当纳税的问题。比如在增值税上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因此,先开具发票,可能就会早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就会早纳税。
(二)合理安排收入的确认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明确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税法上确认收入除了个别项目以外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可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为税法确认的收入。但是,基于税收法规的某些特殊规定,税收上确认收入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就形成了税会差异。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1] 。税会差异存在,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并进行合理规划,才能达到优化税收的目的。
(三)费用尽早确认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原则上上一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下一年度列支,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前年度的费用,不能把上一年度的费用在下一年度报销。
总之,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全面系统依法进行税收规划至关重要,整体架构设计、合同风险把控、财税处理等环节缺一不可。雪梨、薇娅等人的架构运行中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造成虚构合同,并且隐匿收入错误进行财税处理,自然走上违法之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释:
覃韦,英曌.案例分析:这四种情形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N],中国税务报,2020-07-31。
本文作者:高慧云、王帅锋、游乐
美国投资移民前的税务规划选择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
如由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申请绿卡,则另一方在美国境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征税的问题。另外,绿卡申请人如果在美国境外持有财产,也必须依照法律和程序向美国国税局披露其在海外的资产,包括公司股份,金融账户等。
避免取得绿卡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若申请人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者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移民前考虑财产处理问题
您可以在移民前先将房产或股票出售,取得现金移民后再买回,或者赠与家人,从而避免相关税务问题。
但若您在美国拥有自住房,若您在过去五年内住满两年后出售,则可以享受25万(单人)至50万(夫妇二人)的免税额。
善用外国人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外国人赠与美国人的境外资产,若超过每年10万美金,受赠方取得后只需申报,而完全无缴税义务。
准备移民时进行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
移民后在美国成立LivingTrust,ILIT信托保险或IDGT信托来做税务规划
选择在海外工作(美国以外的国家),则可享受美国免税政策
除了上述税务规划方式外,再补充几点建议:对于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具有升值潜力的财产可以安排在子女,配偶或其他亲属的名下,而对于那些贬值的财产可延缓处置,这样在税法中出现资本损失,可一次性对冲其它资本盈余或分期对冲今后的资本盈余。
分散处置财产完全有可能大大减少税收费用。投资人在产生移民动机并决定移民时,就该开始梳理自己名下的财产,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注册会计师,为自己拟定财产处置方案并列出时间表,依据时间表和具体情况,按部就班地申请移民,争取在拿到绿卡时,自己名下的财产尽可能少地包含在美国税法的征收范围内。
由此可见,在准备移民美国前,有必要咨询精通美国税务筹划的专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妥善处理财产,合理避免或减少移民后的各种税收费用,这样就不用担心资产会变成美国税务局课税的对象了。
某公司将外购的部分饮料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员工,请分析该业务如何进行税务
公司将外购饮料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应当纳税。
税务处理方式与饮料的类型、数量和金额有关,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具体的税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奖金等都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公司将外购饮料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的情况,由于涉及到税务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所发放饮料的种类、数量和金额,以便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其次,应将所发放饮料的金额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作为取得收入的支付。
最后,按照规定纳税并进行申报。
应该指出的是,企业在发放员工福利时,有合法合规的节税措施可以采取。
例如,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商业保险、代缴住房公积金等方式来实现税收优惠。
此外,还可以根据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规划,从而达到更好的税收效益。
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缴纳的税款?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合法合规的节税措施,如增加研发投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等。
此外,还可以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如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及时核算账结、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等,从而降低企业缴纳的税款。
公司将外购饮料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当合法合规,并尽力采取各种节税措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缴纳的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 企业派发福利、送礼品、慰问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工资或者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