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稽查风险培训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9:15:48

法律主观:1、税务稽查风险的概念 税务机关在依法对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鉴于税务稽查负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及对征收方征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就要对其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税务处理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失客观公正,提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存在错误,那么他势必要承担相应的稽查风险和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 个税 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2、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 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 (1)被查对象存在着税收违法行为,但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2)受到稽查人员水平和稽查成本效率的制约,影响到税务稽查判断和评价的正确性,或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 (3)税务稽查人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自身素质的制约,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不征少征税款,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 偷税 。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人员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提出不恰当的稽查意见,产生稽查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如何降低税收风险,这5招先学起来

当前税收监管环境及税务稽查最新形势。

(一)日益复杂的财税政策环境

中国彻底告别营业税全面进入增值税;逐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及资源税;新增环境保护税。

新的税收法规和地方解读对税收征管的持续指引。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即将颁布的增值税法草案对现行政策的带来的影响。

(二)日益先进的税收征管环境

金税三期的推行与升级实现了不同企业之间不同省份之间的数据对比,实现了税务机关与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互通。

依托金税三期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大数据采集、比对和分析,不断改变征管方式

由传统的税务稽查演变为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并行的征管方式。

(三)日益简化的税收优惠程序

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地税联合执法稽查力度,运用大数据平台,设置预警值指标等相关措施不断加强税收监管。

(四)税务“千户计划”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起,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由各省级税局大企业处执行的,面向在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税收规模大、且具有行业代表性与良好成长型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全面纳税合规检查。

国税总局负责前期数据收集、制作行业风险税收清单,具体纳税指标由各省级税局落实实施。

在日益复杂的财税政策及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环境下,面对金税三期和大数据等各类升级化的稽查系统,企业潜藏的各类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多的被曝光出来。那么做好企业税收风险的评估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容忽视。Fcouncil专家建议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对企业税收风险做出评估及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别再为被税局盯上而提心吊胆啦~

(一)评估资料管理

1)资料管理目的

为预警值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为计算机筛选对象提供数据。

2)资料来源

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耗能等)。

行业经济指标。

3)资料管理

数据抽取(人工&自动)。

数据检索报告。

(二)评估对象筛选

1)评估对象筛选流程

评估对象确定:纳税人及税种、纳税申报期后、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

评估对象分类:按照不同税种分类。

疑点对象筛选:自动筛选、人工筛选、重点抽样筛选。

疑点对象处理:对于异常程度较小的评估流程终止、对于异常程度较大的转评估分析。

2)评估对象纳税评估指标

通用分析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特定分析指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

3)税收风险评估重点对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重点税源特殊行业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负税负申报。

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曰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三)评估分析

审核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调查

(四)评估结果处理

无问题处理

申报缴款错误处理

稽查案源移送处理

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五)预警值管理

预警值生成:税务机关根据该地区的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的本地区评估指标预菩值。

预警值调整:税务机关对测算出来的预警值,综合考虑该地区的纳税人规模、税种等相关指标,参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预警值,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企业遇到税务稽查莫要慌,三步教你如何做好应对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一项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作为纳税人,你是否清楚的知道税务机关是如何选案,你又是如何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对象的呢?接下来将为你解开心中疑惑。

税务稽查对象如何产生?1、案源信息获取 稽查局选择稽查对象并不是随意而为之,选案有一定的标准和流程。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确定待查对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

批准立案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实施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

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

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

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

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

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

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

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

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 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 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

.(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 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

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

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

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

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

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 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

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 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

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

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

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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