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6 14:40:11

税务筹划技巧与实务

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1: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案例2: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企业如何通过优惠的政策进行合理得税收筹划?

当前,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的重要操作,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重视。而充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之一。但是,企业到底该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俗的讲就是合理避税。意思是纳税人在现有规定的税法和法治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使企业本身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制约,而税收筹划则不然,它是在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理财行为。

案例

A公司李总的企业计划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购买一套普通设备,价款 2100万元;二是购买一种节能设备,价款2400万元,并比普通设备相比每年可节能20万元,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则两种方案的比较如下(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购买普通设备:支出2100万元

折旧抵税:2100×25%=525(万元)

购买普通设备净支出:2100-525=1575(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支出2400万元

折旧抵税:2400×25%=600(万元)

投资额抵税:2400×10%=240(万元)

每年节能20万元,10年共计节能:200万元

节能净收益:200×(1-25%)=150(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的净支出: 2400-600-240-150=1410(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比购买普通设备节约支出: 1575-1410 =165(万元)

因为A公司选择购买节能设备,充分享受购买节能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要想降低税收成本,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很有必要。而税收筹划,很多时候就是要了解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最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税收洼地,通过享受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对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享受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财政扶持政策,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5%-90%

所得税:地方留存50%,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5%-90%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都是全国最高的地方留存部分,企业在园区正常做业务纳税,当月纳税,次月就能拿到财政扶持,纳税大户的财政扶持比例可以一事一议,均可以协商沟通。

享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通过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核定税率在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最高3个点左右,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成本票空缺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一)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接受投资处理,即:无需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作为收入处理,即:按照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问: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无论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的投入,均分为两种情形,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否则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规定同29号公告规定是相符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税收政策与股东划入资产的会计准则界定保持一致。

  (二)纳税筹划方案

  为了节省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最有利的纳税筹划工具是合同,即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或必须通过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本案例中的纳税筹划技巧是: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行为,必须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在投资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投资或资资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而不能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捐赠处理。

  [分析:某企业接受股东资产划入的纳税筹划技巧]

案情介绍

  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一个月后,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达成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请分析如何纳税筹划使企业乙的税负最低?

纳税筹划技巧

  本案例中的乙公司接受甲集团划入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合同签订来实现。有两种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资产无偿划入协议或捐赠协议书。

  第二种是集团公司甲与资产管理公司乙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甲以货币资金200万元及评估价值为306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进行增资,增资后资产管理公司乙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641万元。

纳税筹划技巧的税负分析

  如果按照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乙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

  如果按照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则乙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30641万元×25%=7660.25(万元)。因此,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节省税收766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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