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款帮助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8 18:58:0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利用借款利息来进行。但力度较小,操控难度较大。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其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这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据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的国家内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我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方法选择型(1)融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三种:内部资金、负债融资、权益融资。

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融资筹划。

自有资金融资可以避免风险,但是这种方法风险小,收益也小。

负债融资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同行之间拆借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最主要的好处是利用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权益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的形式,这种筹资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

因此,在这三种融资方式中,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如果企业有条件选择负债融资,在借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增加企业成本,达到了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2)会计政策选择。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因此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在通货膨胀时注册成立或企业申请会计政策变更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成本;在物价变化不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核算成本,这样可以提高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

同样,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为了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

这样,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种无息贷款,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收入。

(3)收入确认期限。

一般说来,会计收入确认有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筹集资金的成本,减少了税后利润。

所以,收入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政策利用型(1)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

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01年~2010年间减按15%征收所得税;在西部新办的基础设施行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3)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

(4)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资产重组型(1)采用企业分立合理避税:利用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率不同的政策,将企业分立,实现合理避税。

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6300元。

此时,如将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2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9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6100元。

分离后与分离前相比企业节约所得税为10200元(36300-26100)。

(2)采用企业合并合理避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纳所得税为33万元和0万元。

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的政策,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

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个人向公司借款的涉税筹划

财税【201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获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以企业名义买房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征税个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坏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未归还金额*20%

公司如果未代扣代缴个税,将面临应交个税2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纳税年度的选择:上半年借款——1.1-12.31

下半年借款——借款月--次年借款月

提示:金额不大的情况可以用现金冲掉,金额大的借款人打回公司,后面再借(不要直接现金冲)。

国税发【2005】120号: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可以用老板的朋友的身份来借扣款。

总结:

筹划切入点——借款时间

            ——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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