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粉丝问我,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该怎么做税务登记。
今天给大家讲清这个流程,以上海为例。
先提醒大家,进行税务登记前要先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延伸拓展:分公司要不要做税务登记?一、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免登录功能”,点击新办企业快速通道,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登录。
提醒:这里填写的经办人将作为企业的办税员进行信息采集并验证,税务机关也会将业务办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发送给上面填写的经办人电话。
涉税事项申请、信息填报新办企业涉税事项主要涉及:税务机关会根据新办企业提供的主营业务信息来确定企业要交的税种,并分配主管税务所。
确认工商信息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负责人信息:确认总分机构信息:确认注册资本和投资方信息:注意:“投资总额”的单位是“万元”;以上信息如有不符实际情况的,需与工商部门核实修改。
完善税务信息提醒:前面填写的“企业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总机构为上海市企业的纳税人无需填写此模块,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规定看是否需要填写。
必选项,默认勾选且不可取消:纳税人资格选择、扣缴税款登记;可选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CA证书开户。
(1)纳税人资格类型选择(2)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其中,“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是根据前面所选择的纳税人资格类型自动带出的。
(3)银行存款账户报告以及三方协议(4)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这里要选择新办企业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申请定额发票,后面无需填写数量信息,填写下方“定额发票累计购票金额”栏目即可。
上海这里规定,初次领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购票数量分别为50份、25份,要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并自愿选择税控服务商;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去大厅现场办理实名信息核。
领票员是前面信息采集中的办税人员,如果要调整人员,需在税务登记结束后再进行变更。
注意:勾选了“发票票种核定”的,登记结束后要带上相关资料前往大厅确认(相关资料如下,不同地区要求的资料可能不一样,具体以当地为准);如果没有勾选,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进度查询模块进行确认即可。
(5)CA证书开户CA证书开户要携带“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主)前往税务大厅办理(上海市要求)。
(6)扣缴税款登记五、预览并提交申请如果信息有误的,可以在税务机关受理前撤销申请。
最后下载查看《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确认填报的内容。
税务备案流程法律分析:1.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办事处购买防伪税控设备。
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及复印件,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符合条件,大厅给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税务部门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看是否有发票保管开具能力、经营是否属实等。
审批后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被传到大厅,拿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审批结果。
这时候再携带税控设备,在税务部门进行两卡的初始发行就可以领购专用发票了。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务局网上备案流程?税务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的具体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主界面,点击“我要办税”,然后点击“税收减免”;
选择对应税种进行备案,录入相关信息,进行保存;
备案成功后返回首页,可以点击“纳税人信息”查看备案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