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际税务筹划方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6 19:15:07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如下: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来避税;8、连环定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

法律主观:国际税收中缴纳的税费有很多,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负担也比较大,这时企业的利益就少了很多,为此就希望能在国际税收中进行筹划,看能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降低税收。

那么,国际税收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下面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它与国际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有着本质的不。

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1)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其对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

(2)有限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是指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

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

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

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

⑧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

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通常,各国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意愿标准也称法律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

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都有权对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荷兰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2)住所标准也称户籍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凡是住所在本国境内的,均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德国规定,在住所和习惯性居所两项中,只要有一项存在,就足以构成个人的纳税住处而成为德国居民。

其中“习惯性居所”规定,只要个人在德国逗留3个月以上,便被视为在德国拥有习惯性居所,从而被认定为德国居民。

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确定为英国居民。

(3)时间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采用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相对较多,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印度、瑞十等。

各国在采取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

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居住达到183天,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法国等规定居住达365天以上者,为该国居民。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实行完全一致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国际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

当国内税负标准高于有关国家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些差异设法回避国内纳税义务;而当有关国家税负标准高于本国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又会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

总之,国际纳税人一旦拥有选择纳税的权力和机会,就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纳税抉择。

一般来说,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2)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4)各国税率的差别。

(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地的存在。

(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如果想要规范的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企业纳税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你知道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是什么吗?接下来就由我为你讲解相关知识。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筹资方案其税负轻重存在差异,这便为纳税人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1.债务比例的确定 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负债总额×(1-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债务筹资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尽可能找出最适合的负债比例。 2.融资租赁的利用 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是非常明显的。 3.筹资利息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4.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 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应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 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的投资方式、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或方向的税收待遇也各有差异。 作为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因此,纳税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重视税收筹划的作用。 1.投资方式的选择 按方式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说,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要比间接投资多。因为直接投资者要面对企业缴纳的所有税种,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对股息和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因而在直接投资中税收筹划有更大的空间,几乎是全方位的。 除需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问题进行税收筹划外,直接投资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是兴建新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收购现有亏损企业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但可以省去大笔筹建费用,又可与被收购企业合并纳税,抵补被收购企业的亏损,少缴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新建企业可以不背包袱,但筹建费用很大,又得不到税收优惠。因而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间接投资按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上述每一种形式又有不同的种类,每一种形式每一种类的投资收益又面临不同税收待遇。例如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必须计缴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利息则可以免税。因此,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 2.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在这两类公司制组织方式中,则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因为,不论外在形象,还是税收优惠,股份有限公司都无疑优于有限责任公司。 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许多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许多税收优惠。 3.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地点的选择,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公司,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在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国内一般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差距更大。可见,投资地点的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4.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一样,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在我国所有行业中,所得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所得税率为33%,且没有免征和减征期,可见差别之大,而且我国今后的税收优惠必将走上逐步取消地区优惠,大大强化行业优惠之路。因此,纳税人应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应主要对涉及上述多税种的事项进行筹划以获得税收利益。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只有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经营无大的影响时,这种筹划才是有意义的。其具体方法是:设X为各期不含税进货额,Y为相应各期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销项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当YX17%——XX17%>Yx6%,即当X/Y64.7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2.混合销售的税种选择 当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基本相等,能较容易使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对方时,这种筹划才是有意义的。具体方法是:设X为各期不含税进货额,Y为相应各期不含税销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销项税率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则当YX17%-XX17%>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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