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款税务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8 07:44:58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务最新政策

企业拆迁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企业征收拆迁出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因征收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不属于免税、不征税范围,企业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并依法扣除相应费用后,结余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缴纳。

企业使用拆迁补偿款新购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项目为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1、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0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项规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相应的各类资产购买不得作为搬迁支出”。

提请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购买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费用可抵扣的规定已被废止。

已废止的118号文中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拆迁项目,重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项目的费用不得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该部分往往金额较大,企业主在搬迁过程中应当谨慎决策新购置项目,以免出现不可抵扣和大量应纳税金额的税收风险。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扣除项目主要是针对员工安置以及资产变卖和搬迁支出,该部分较资产重置支出占比较小但明细项目较多,普遍存在于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企业关注具体扣除项目下的财务核算。

实务中可扣除项目全部计算的结果大概占到全部拆迁补偿款的5%左右,如果企业有专业财会、税务人员去组织整理材料,还原企业上述费用的真实情况,以上可扣除项目最高有可能达到整体拆迁补偿总额的20%左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规定,这些项目具体包括: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企业拆迁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地方上通常也会有规定,企业财务人员要向当地税务部门多多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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