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根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四、以上内容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以上就是我国相关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的规定,希望对大家的企业税务备案有帮助。
高新区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可见,税务登记证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纳税人该如何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办理呢?下面曼德企服将分别对内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进行介绍。
内资企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需准备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8、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9、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10、办理税务登记的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需准备以下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各一份;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外国独资企业除外);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7、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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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要点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时填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并按规定办理备案。
企业办理备案及备案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报送备案资料。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纸质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自2015年11月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内项目应如实、规范、完整填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有关纸质资料: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附件《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备案资料”列示内容附送。
(二)备案时限。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三)备案频率。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按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
(四)不同优惠事项、同一优惠事项的不同项目分别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应分项目分别核算、分别备案的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五)总分支机构备案责任划分。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省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其享受的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减计收入、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将其经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作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留存备查。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备案,其享受的优惠事项由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六)企业享受优惠时间。
一般优惠事项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创业投资额抵扣所得额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在预缴时不能享受。
(七)不必专门备案的优惠事项。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八)税务机关受理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上全部项目填写清楚、规范、完整,“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涵盖《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列示内容,签字章戳齐备,附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即时受理备案,并在“税务机关回执栏”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九)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参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列示内容备齐留存备查资料,在后续管理中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