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合同怎么签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6 07:41:21

在营改增以后,签订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想要降税,必须通过合同来。合同一旦签订,施工企业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确定了。采购合同如何签订,决定了工程成本如何核算,决定了工程结算时利润的多少。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下面总结了6个比较常见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点,供大家参考!

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案例:

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那么问题出现了,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案例:

B公司向A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

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

要求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

一般情况下,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

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

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

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

案例:

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

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

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

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据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

对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

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这样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

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

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这是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营改增以后怎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您好!营改增改的只是计税方法,把营业税改称增值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冲突。

《劳务分包合同》以前怎样签订,现在还是怎样签订。

谢谢阅读!。

营改增后建筑业合同应该怎么调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对合同综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行业在合同综合管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七个方面内容并作出调整:

(一)统一各类合同签订主体

营改增之前,因施工企业层级划分,造成与同一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较多,比如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可能造成取得的发票抬头与法人单位名称不一致,进而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同时,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经营理念、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因此,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主体问题,尽量消化营改增带来的多付成本代价。

(二)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纳税额、进项税额和成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相对方,来抵扣应缴纳的税额,尽量避免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另外,在以比价原则选择合同相对方时,应坚持可比性的原则,不同合同相对方之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相同的报价,所开发票不同,其实际成本价格也是不同的。对比各合同相对方,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

(三)增加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合同条款约定

营改增后,应认真做好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施工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中,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明确:甲方付款方式,甲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时间,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等等;工程分包合同签订中,应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四)关注施工合同中“甲供料”问题

对于施工合同,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设备都有施工企业独自负责,这样可以取得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但实践中,建设单位“甲供料”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甲供料”模式下,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能够获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因此,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料”条款。若一定要签订“甲供料”条款,可以由甲方和施工企业统一与供应商洽谈,材料合同由施工企业签订,将“甲供料”转化为“甲控料”,这样容易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五)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不能抵扣的支出部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项难以取得相应的抵扣发票,比如劳务工工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工地临时设施、融资利息支出、工程保险支出、甲方供材料等等。同时,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的预测到实际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取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来用于抵扣成本费用,这使得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因增值税抵扣带来的风险,慎重做好投标报价工作。经营开发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例如人工土石方工程进项税抵扣几乎没有,深山中的工程税收负担会加大。这些因素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六)资质共享时的营改增情况

建筑行业里,子公司借用集团公司资质进行投标,或者由集团公司投标,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承建,这些情况十分常见。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七)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营改增工作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合同法人主体、实施生产法人主体相一致(即“三流一致”原则)才能实现增值税抵扣,因此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合同模板,合同评审中关注增值税发票相关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修订后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另外,实行营改增后,纳税模式将发生改变,项目部增值税发票需传递至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的协同合作,按发票管理原则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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